谁来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9-01 19:40:16 156 人看过

该段内容讲述的是申诉公正回避的决定程序。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回避决定应当自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前,相关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

申 诉 公 正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 委 员 等 人 员 的 回 避 由 谁 决 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人员的回避由申诉监督部门决定。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申诉监督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材料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送交被申诉人或者第三方。因此,申诉公正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人员的回避由申诉监督部门决定,同时被申诉人或者第三方也有权知晓回避决定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监督部门负责人员集体决定。同时,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诉监督部门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诉材料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件复印件送交被申诉人或者第三方。因此,申诉公正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审理组成员、办事机构成员的回避由申诉监督部门负责人员集体决定,被申诉人或者第三方也有权知晓回避决定的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关于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8条或者第2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可以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其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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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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