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介“介绍到成功为止”是陷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6:16:10 466 人看过

12月1日,《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实施,旨在对婚介服务市场进行有效规范和指导。在此之前,由于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法律法规,婚介服务业存在不少问题。近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受理审判的婚介服务合同案例进行调研发现,婚介服务业主要存在粗线条合同、介绍到成功为止等陷阱。

婚介服务合同约定不明确

●案例2008年5月,王某与北京市某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约定王某支付1.08万元的服务费,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缴费手续进入流程后不予退费。但合同中对于王某的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婚介公司的违约责任等没有约定。后王某以婚介公司没有介绍符合其条件的对象为由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全额返还服务费。2008年7月,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服务合同关系解除,婚介公司退还部分服务费。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今年8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北京市二中院法官牟菲表示,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不适合强制履行,现王某不愿意接受婚介公司的服务,故法院支持王某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双方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没有约定,不能认定婚介公司违约。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王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但可退还部分服务费,具体数额酌情确定。正是由于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内容约定不清,从而造成了日后双方的纠纷。牟菲说。

介绍到成功为止成陷阱

●案例2008年4月,夏女士与某婚介服务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支付贵宾服务费3980元后,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并强调服务不限人数、次数、时间,直到介绍成功为止。该协议中约定,进入服务流程后,不退费用。

此后不久,夏女士将婚介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称对方没有如约提供相关服务,要求加倍赔偿服务费。婚介公司辩称,该公司为夏女士介绍了6位男士,夏女士没有提出异议,都如约见过。然而,夏女士突然表示不需要该公司再继续为其服务,由于婚介服务协议约定直到该公司为夏女士介绍成功为止,所以该公司要求继续为夏女士提供服务,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协议。

2008年12月,朝阳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不可能要求夏女士无限期等待,所以夏女士有权解除合同。婚介公司为夏女士介绍了部分约见人,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法院一审判令婚介公司返还夏女士2000元服务费。夏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0月,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评牟菲表示,不少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期限,均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时,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法院不会简单局限于合同本身,而是根据生活常识判决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了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牟菲强调,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服务费的,根据公平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签婚介合同

应约定服务期限

据北京市二中院法官介绍,12月1日实施的《婚姻介绍服务》国家标准对婚介机构的服务过程、工作人员和服务标准等提出相应要求,其中颇受业界关注的是规定征婚者必须实名登记,要求婚介机构应查验征婚者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等身份证明文件,应让有婚史的征婚者出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同时要求征婚者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登记表,签署个人信息真实性声明。而婚介所应规定服务期限,不应提供无限期或介绍到成功为止的服务,同时,对征婚者的档案妥善保管,保护征婚者个人隐私。

此外,这一标准还首次提供了婚介合同范本,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与婚介服务机构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对于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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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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