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使用权房是否可以进行转让
未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可以进行承租权(即使用权)的转让和交换。列入可出售范围内的公房,主要是独用成套公房,不可以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但可同步进行政策购房和上市交易。
公房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应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由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房的转让和交换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另外,下列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第一、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第二、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的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第三、产权不明晰的;
第四、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第五、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第六、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第七、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第八、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第九、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内容有哪些
房地产转让合同包括房地产的买卖合同、交换合同、抵债合同和赠与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1)转让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的座落地点、面积、四至范围;
(3)土地所有权性质;
(4)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5)房地产的规划使用性质;
(6)房屋的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以及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等状况。
(7)房地产转让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8)房地产交付日期;
(9))违约责任;
(10)争议的解决方式;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交换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交换的价格差额;房地产抵债合同除符合前款规定外,应当载明抵冲的债务及其金额。房地产赠与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房地产转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地局制定。转让当事人应当参照示范文本订立房地产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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