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20:11:01 102 人看过

代位权诉讼提起后债务人处分债权的效力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对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进行限制。但考虑到有时债务人处分其权利可能并不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应留有余地,故应规定经法院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处分其债权。

一、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无偿或以明显低价处分其财产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可以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撤销权成立应具备以下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其财产或者权利的行为。表现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2)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须发生于债成立之时或之后。认为若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行为发生于债成立之前,则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的恶意无从谈起;

(3)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会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有害债权;

(5)债务人和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过错。将处分行为分为无偿处分行为和有偿处分行为。

二、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

按照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分配:首先,主张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需要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次,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债务人要想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就应当就其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性举证,即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表明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被撤销。

三、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有什么权

《民法典》规定合同保全有: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即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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