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上海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39:10 130 人看过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

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定点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保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参保人员不断增加和医保业务深入扩展的需要,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根据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三期工程建设安排,现决定6月23日至7月15日对上海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进行全面升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系统升级工作,密切关注医保计算机系统运行状况,确保升级工作顺利实施。现就系统升级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本次系统升级技术涉及面广、难度高,为确保本次升级工作顺利实施,请各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㈠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

1.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2.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根据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的处理流程(参阅相关培训材料),在6月2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的培训工作。

3.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6月23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应急预案情况的检查。

4.各区县要重点监控系统升级期间运行情况,随时与医药机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及市医保信息中心保持联系,并做好相关联络工作。

5.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应在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和专用电话,随时解答参保人员因启用应急处置方案等原因对帐户余额或费用计算产生的问题。

㈡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

1.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在整个升级期间,配置专人负责相关工作并落实到位。

2.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在系统发生故障期间,应认真做好对参保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与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或市医保信息中心联络。

㈢定点医药机构

1.各定点医药机构领导要高度重视本次升级工作,由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成系统升级工作保障小组,在整个升级期间,加强24小时值班,做到人员到位、措施到位。

2.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在6月22日前对本单位医保计算机系统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其稳定可靠运行。

3.各定点医药机构应根据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调整和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4.在系统升级切换期间,一旦系统出现故障,各单位应根据医保系统网点前置机窗口消息,在5分钟内启用应急预案;同时单位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立即到位,做好对参保人员疏导解释工作。

5.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人员有关医保系统中心端应急处置方案的培训,及时解答参保人对帐户余额或费用计算的疑异,亦可告知或协助参保人拨打医保咨询电话962218,或者到就近医保事务中心咨询。

二、系统升级切换时间

升级期间,在如下时段进行升级切换:

2006年6月23日22∶00至6月24日6∶30

2006年6月24日22∶00至6月25日6∶30

上述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有关结算办法参照《关于医保计算机结算系统停机期间有关操作规程及医保费用结算方法的通知》(沪医保(2004)127号)的有关操作要求执行。其它时段,仍按上网结算方式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20:5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医疗保险相关文章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管理工作的试行意见
    各局属单位,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管理工作,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现对门、急诊、门诊大各局属单位,各区县医保办、医保事务中心:为加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审核管理工作,促进参保人员合理就医,现对门、急诊、门诊大病、家庭病床等医疗服务项目的审核管理提出以下试行意见。一、门、急诊审核管理(一)市医保监督检查所负责门、急诊医疗的相关监管工作。(二)审核标准1.月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20次以上的;2.连续三个月内门、急诊就诊次数累计40次以上的;3.月急诊医疗费用累计5000元以上的;4.月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5.同一医保年度内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6.同一医保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2.5万元以上的。(三)审核管理对符合上述审核标准的参保职工,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
    2023-06-09
    61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将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等3所民办公益性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的通知
    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将虹口区民办海江医院、杨浦区民办大柏树门诊部和嘉定区民办大宅综合门诊部纳入医保定点,医保结算关系限于门诊。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希望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切实做到以比较
    2023-06-09
    388人看过
  • 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计算机设备安装和网络升级工作的通知
    文号:沪医保〔2005〕121号标题: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计算机设备安装和网络升级工作的通知颁布日期:2005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2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内容:市医保局关于切实做好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计算机设备安装和网络升级工作的通知沪医保〔2005〕121号各区县医保事务中心:为了确保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如期实施和医保社会服务项目的全面下沉,近期市医保信息中心、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已开始着手在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安装计算机设备和进行网络升级,重点建设的医保事务服务点另安装触摸屏自助查询系统。但是,目前尚有部分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相应的准备工作不到位,主要问题是设备安装的位置不落实,内部局域网络不到位,致使安装工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少数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可能难以在要求时间段内完成,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一
    2023-04-23
    198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有关事项各区县医保办、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8号)及《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1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医保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非处方药,是指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且列入《国家非处方药目录》的非处方药。二、符合上述规定的非处方药,本市参保人员可以不用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处方,直接到本市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支付。
    2023-06-09
    482人看过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文号:标题: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颁布日期:2006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9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内容:上海市医保局关于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管理,我局决定试行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示内容。医保费用信息公示内容为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次均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次均费用、定点医疗机构部分住院单病种次均费用三方面的排位情况(见附件)。二、定点医疗机构分类。依据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医疗机构类别,分为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医院、卫生院)。三、公示期限。医保费用信息原则上每半年公示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不定期公示),8月20日公示上半年的相关费用信息,次年2月20日公示下半年的医保费用信息。四、公示途径
    2023-04-23
    105人看过
  • 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医保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医保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沪府(2006)81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二○○六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现就建立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制度)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对象范围年满70周岁,在上海居住、生活满30年,从户籍制度建立起就是本市城镇户籍,且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障以及征地养老医疗待遇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高龄无保障老人)。二、资金筹集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制度所需统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
    2023-06-09
    106人看过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文号:为了进一步促进就业,适应用人单位对多种用工形式的需求,规范小时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试行小时工用工形式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小时工的适用范围和劳动关系处理(一)本规定所称小时工是指在《劳动法》规定的全日制用工形式以外,劳动者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的用工形式。(二)凡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在一个用人单位每日、每周、每月工作的时间分别在法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均适用本规定。但下列人员除外:1.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人员;2.停薪留职人员;3.企业内部退养人员;4.阶段性劳务人员。(三)用人单位与小时工订立劳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劳动关系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用工期限或通知
    2023-06-09
    379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更正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9-22执行日期:2006-9-22市、区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由于近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名称发生变更,为更好地做好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现将《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医保(2006)122号)中已更名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更正:“第二医科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第二医科大学附属仁济医院浦东分院”更正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浦东执业点”特此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3-04-23
    82人看过
  • 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关于做好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二年工作总结的通知
    各人寿保险公司、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自2004年7月1日正式启用以来已有二年。该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已在社会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国保监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在各种场合予以高度评价。为改进和完善该系统,请各单位于9月22日前将二年来开展此项工作的总结材料书面报送我局。各单位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及其负责人对系统建设关心支持情况;2.落实岗位责任制、按月按要求提供保险营销员新增、变更情况。到今年6月底,公司在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保险营销员人数,以及公司自2004年7月1日起累计向系统提供信息的保险营销员人次数;3.截止到今年6月底,公司使用转司保险营销员系统查询数;4.保险营销员名片上提供系统查询电话情况;5.系统维护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6.针对系统建设中出现的问题与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资信公司沟通协调情况;7.对系统完善、维护、使用
    2023-04-23
    336人看过
  •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在本市两所养老机构中进行扩大医保结算范围试点的通知
    闵行区社会福利院、松江区社会福利院:为了进一步方便养老机构住养老人就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1月15日起,在闵行区社会福利院卫生所和松江区社会福利院卫生所进行扩大医保结算范围试点,即在原个人医疗帐户段和个人自负段的基础上,扩大到附加基金段。其他仍按《关于本市部分养老机构中的内部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1]160号)规定执行。希望你们认真执行本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切实做到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特此通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2023-06-05
    277人看过
  •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
    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并发布《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二○○九年七月一日上海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预算管理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㈠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发生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㈡预算管理具体费用范围,可根据本市医保制度完善情况适当调整。第三条(基本原则)㈠坚持以收定支原则,以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为基础,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费用进行合理的预算安排。㈡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建立与完善超预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基金合理分担机制。㈢坚持
    2023-04-22
    396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等2所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文号:沪医保[2005]167号发布日期:2005年12月08日生效日期:2005年12月20日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医保〔2002〕10号)和《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沪医保〔2005〕50号),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20日起,在虹口区民办和平眼科医院和长宁区民办新视界眼科医院试行医保购买专项医疗服务,具体是:医保购买的服务项目为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3200元/例;白内障囊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医保支付标准上限为1500元/例;医保支付标准不含人工晶体和药品费用,如低于上述标准,按实际支付。收费标准参照一级医疗机构。希望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和
    2023-04-23
    207人看过
  •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文单位: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发布日期:2006-12-6执行日期:2006-12-6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医保办:为进一步落实医保政策,完善医保操作,现就医保操作和政策衔接中若干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执行。一、关于补发养老金人员的医保待遇补发养老金人员,按照社保部门认定的退休时间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补发养老金期间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二、关于信息更正人员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通过社保部门更正其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或中途更正参保人员身份证号的,按照社保部门更正的信息给予其相应的医保待遇和计入个人帐户。对信息更正前发生的医保待遇差额,由参保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三、关于被征地人员月度数据处理期间的费用结算被征地人员在月度数据处理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被征地人员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四、关于镇保转个保的等待期参保人员从
    2023-04-23
    148人看过
  • 上海市-上海市住院医疗保险办法
    1、适用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中的外籍人1、适用范围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简称住院医疗保险)是指由企业按规定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职工在住院就医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住院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城镇的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驻沪机构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企业及其人员。2、基本原则住院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互助互济、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和避免浪费的原则。企业有为职工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的义务;职工有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3、管理机构市医疗保险局是本市医疗保险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本市住院医疗保险进行统一管理。各区、县卫生局所属的医疗
    2023-06-09
    38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医疗保险一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对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更多>

    #医疗保险
    相关咨询
    • 关于上海住院报销上海医保系统
      西藏在线咨询 2021-12-27
      去外地住院,需要当地医院出具转到外地XX医院的转院手续(证明本地治不了,需要去外地XX医院治疗;或者有其他必须去外地住院原因)。如果没有转院手续,报销的可能性就很小,报销时需要回交农合的地方报销。报销时大概需要的手续有: 1、住院病志复印件 2、费用总清单 3、住院收据(原件) 4、诊断书 5、身份证、户口本 6、合作医疗本 7、转院手续或证明前四个是医院的,出院时找医生要。如果还有其他的,以当地
    • 安徽省关于职工医疗保险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9
      安徽省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职工到达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起2年或6年过渡至。不足此年限的,需按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和当年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也可按正常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逐年缴纳)缴满上述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招商银行保险提醒,2001年底前,基本养老保险
    • 上海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款项有哪些?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29
      社保中的上海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是社保目录中的医药费和国产材料费,且没有伤残及身故保障。进口材料费和医保目录外的医药费是自费的,特别是重大疾病中有很多进口药及辅助药都不能报,所以除医保外,还需要买点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医疗保险。不知这样的回答是否令你满意,如有不明白的可直接与我沟通。
    • 上海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交多少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12
      可以不交。 新农合采取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2020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普遍为180元人。不过招商信诺友情提醒有些地区会有所不同,具体要看地方财政补贴为准,地域不同、补贴不同,有些地区甚至达到360元人。至于2020年新农合的缴费时间是一般都是在2017年的11月12月份缴费投保,到次年的1月1日起开始生效,直至12月31日为有效年度,按年进行缴费。
    •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及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1-18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病假工资计算的公告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