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35:25 117 人看过

受益人指信用证抬头所指定有权使用该信用证的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出口人,是国际支付关系中的债权人。受益人有权按信用证的规定正确填制出各种单据并取得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提示交单;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应仔细与合同条款核对,并审核信用证条款能否履行。如信用证和合同条款不符或信用证条款无法履行时,有权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在已构成不能接受的情况下,有权拒收信用证并提出索赔;接受并已利用了有些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的信用证的部分金额,则应视为默认信用证合格,不能再提出修改或拒不交货;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应按信用证规定的期限装运货物;受益人不但应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而且要对货物的安全、合格负责;有权凭正确单据取得货款;在开证行单方面修改和撤销信用证时,有权拒绝接受信用证,有权拒绝继续装船交单,在遭到拒付时,有权向开证行提出赔偿要求;受益人有义务修改不符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不得以货物代替交付单据;在进口商破产或进口商和开证行一起倒闭时,有权对已备装运或已装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和停运权;有权在行使留置权,停运权后,在进口商拒绝付款的情况下,出售货物;在已经交货而因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货款时,有权要求进口商付款;有权要求保兑行在开证行倒闭时付款,在开证行和保兑行都倒闭时,有权依据合同向进口商交单要求付款;有权要求进口商在开证行倒闭且信用证未被利用时,另行开立新的信用证。

维护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日益提高,对外贸易业务实现了高速增长。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虽然国际商会发行了一系列的出版物,用以统一和规范信用证单据的审核,但由于各国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理解及各国银行审单标准的不统一,在实务中对于不符点单据出现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

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工具而不是拒付工具,应更多地注重严格相符而不能只注重镜像相符,这一论点在国际商会出版物《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以及2005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核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得到了充分的肯定。根据《规定》的第六条,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并不导致相互之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点。在这种背景下,开证行应如何合理谨慎地开立信用证和对外拒付以保护自身的权益,相应的作为出口商银行应如何有效的反驳开证行的错误拒付,最大限度地维护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开展,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思考和总结的。在此,我们提供二个成功案例,供大家探讨学习。

案例一

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开证行为意大利某银行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我们审核以后认为单证相符寄单开证行。开证行接到单据以后提出拒付,不符点为:C/OSHOWBENEFICIARYNAMEOMMITPROVINCE(产地证显示的受益人名称少了PROVINCE字样)。中信银行收到不符点电文以后,对单据卷宗进行了检查,信用证和所有单据(除产地证外)的受益人名称都为ZHEJIANGPROVINCEXYZCO.,LTD.。产地证右上角有一栏EXPORTER(出口方)显示为:ZHEJIANGXYZCO.,LTD.。

处理措施:

我们认为不符点不成立,并立即去电进行反驳。理由如下:

1.产地证并没有显示受益人的名称,产地证右上角要求显示EXPORTER,即出口方。

2.根据ISBP,产地证可以显示信用证受益人或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之外的另外一人作为发货人/出口方。

处理结果:

开证行放弃拒付,对单据进行了承兑(远期信用证)。

简要评述:

本案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确实存在着制单的疏忽,少打了PROVINCE一词。但是,这种疏忽并未导致单据相互之间产生歧义,不应认定为不符点。况且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系一个整体,银行对单个单据不能孤立地审核。在本案例中,这明显只是一个疏忽,并不能成为开证行对外拒付的理由,开证行的拒付也是无效的。

案例二

基本情况:

中信银行收到出口商提交的开证行为中东某家银行的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给申请人的装船通知和相应的传真报告,同时还要求所有的单据都必须显示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我们审核单据以后认为单证相符并寄单开证行。开证行接到单据以后提出拒付,不符点如下:FAXTRANSMISSIONREPORTHAVECORRECTION.FAXTRANSIMISSIONREPORTWASCREATEDBYFAXMACHINEAUTOMATICALY,SHALLNOTHAVECORRECTION(传真报告内容有修改,传真报告应该是传真机自动产生的,不应有修改)。我们经过了解,受益人为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在传真报告上加上了开证行名称和信用证号码,并加盖了校正章。处理措施:

我们认为拒付不成立,并去电做了反驳,电文内容如下:

我们对贵行在信用证中对于传真报告的要求很感迷茫,我们想提醒你行,首先,并不是所有的传真机都会产生传真报告,其次,由于开证行开立了条款不合理、不清晰、不准确的信用证,如信用证提供了错误的或缺省的传真号码;又如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当然会包括传真报告)显示某某信息等,都使得传真报告需要做修改,贵行更应该关注自身所开立的信用证的条款的合理性。在此我们建议,贵行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受益人证明要比要求提交传真报告更可行。另外,传真报告中这样的修改,并不会对单据相符产生歧义,因此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处理结果:

开证行收到我行的该份电文之后不久,在未扣除不符点费用的情况下全额付款。

简要评述:

信用证是单据交易,单据表面相符原则是信用证的基本原则之一。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就应该充分考虑到所开立的条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从而避免日后在提不符点时候处于被动局面。本案中,开证行从常识角度认为传真报告是机器自动产生的,不应该有修改,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中含有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等于自掘陷阱。出口商银行在反驳电中,找准角度切中了开证行的要害,指出单据是符合严格相符标准的,同时对开证行提出了建议,从气势上压倒了对方。

综述:

从以上二个案例,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要在错综复杂的对外业务中立于不败之地,以下几个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1.应时刻坚持严格相符的基本原则。信用证是支付工具,信用证的使用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在信用证交易中各当事方的利益,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信用证一百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审单标准经历了镜像相符、实质相符和严格相符各个阶段,在银行界和司法界都曾引起广泛的争议,从而导致了信用证纠纷和使用成本的上升。经过多年的探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11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核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信用证项下单证审查的严格相符标准,而非实质相符和镜像相符标准。这一法规的颁布,走在了世界司法实践的最前列,完全与国际接轨,有利于信用证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从业人员来说,新法规带来了机遇,也提出了挑战。作为开证行,在对外拒付时,要慎重考虑拒付理由,准确判断其提出的不符点在司法领域严格相符标准下能否有效成立;作为出口商银行,在收到开证行拒付通知时,应牢牢抓住严格相符标准,敢于不苟同,善于发现问题,据理力争,有理有节地进行反驳,保护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

2.拥有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并熟知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的一系列出版物,是在复杂的国际业务中稳操胜券的保证。在以上案例中,我行除了运用UCP500这一最为熟悉的国际惯例以外,还很好的运用了国际商会的其他出版物。如果没有对这些国际惯例的深入理解,要做到在实际工作中临变不乱,是非常困难的。

3.讲究对外交涉的艺术。审单不仅仅是一门技术,更是一门艺术。没有任何标准实务能完全取代审单者的优秀判断,各有关当事人都不应象机器人那样机械,他们应该在国际惯例的框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智慧和经验,去解决那些偶然出现但又十分关键的个案问题。国际贸易结算工作作为银行的涉外业务,不但要求员工具有一般的操作技能,而且要讲究工作的艺术,要体现银行一流的形象和水平,这就颇为不易。特别是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更应慎重行事,力求避免陷入被动。在案例二中,我方除了很好的运用了国际惯例进行反驳外,还以探讨、交流的措词与开证行就传真报告的问题进行了沟通,并向其提出我方的建议,致使开证行无法再坚持其不符点,有效避免了双方各执一词的不利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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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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