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车损毁公共设施保险公司未履行义务败诉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5 17:00:51 121 人看过

■案情回放X公司(某交运公司,本案原告)与Y保险公司(本案被告)2007年1月5日,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为X公司,车辆损失险金额为11万元,第三责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8年1月5日24时止。2007年2月27日,X公司司机A驾驶被保险车辆经过山东省某收费站时,发生交通事故,撞坏收费亭,车辆亦受损。事故发生后,A及时通知了Y保险公司,Y保险公司委托其当地下属机构派人到现场拍了一组事故现场照片,未与受害方山东省某路政科(某收费站的管理部门)就定损事宜进行交涉。3月3日,被告Y保险公司人员及自行委托的某市职工科技服务中心(无公估机构性质)专家到现场实地查勘,当天估价出的路产损失为2万元,但未就此向原告方出具正式的《定损通知书》,当天也未就此问题与受害方某路政科进行交涉。3月5日,受害方某路政科向A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里所写的路产损坏金额为50525元。同日,经某省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书》确认,A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认定书》责任及调解结果一栏显示,“A本人要求使用简易程序处理,A承担自己的修车费用、清障费(凭有效发票)及路损50525元,其他费用自负”。但当事人签名处只有A一人签名,受害方某路政科并未签字。3月7日,被告得知某路政科作出《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后,又派员再次到现场,但仍未就此问题与受害方某路政科协商定损或通过与受害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定损,也未委托具有资质的公估机构进行定损,未向原告方出具索赔须知。3月15日,原告在其营运车辆被扣17天,定损问题未及时解决的情况下,按某路政科出具的《公路赔(补)偿通知书》的要求,支付了赔偿款50525元及清障费893元后,才取回被扣事故车辆。原告为维修被保险车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2900元。原告在支付上述费用后,多次向被告索赔无果,遂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怠于履行核损定价等于默认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单位司机驾驶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路产损失和车辆损失属于被告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被告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请求。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被告接到报险通知后即负有及时核定损失和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的义务。但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及事故发生之后均未向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书面索赔须知,且被告虽三次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在与受害方协商定损未果后,也未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公估机构定损或通过与受害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定损。被告怠于履行核损定价义务的行为,应视为其默认原告向受害方支付的赔偿金额。法院进一步认为,虽然《公路赔(补)偿通知书》和《事故认定书》中关于路产损失金额的认定存在瑕疵,但原告作为营运单位,其运输车辆在外省被扣17天,人员长期滞留当地,营运损失不断扩大,而被告怠于履行其定损义务,亦未给予明确的书面索赔须知的情况下,按《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数额进行赔偿的行为,系合法之减损自助行为。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向受害方赔偿损失过高,以及其中包括行政处罚等问题,因被告未及时履行其核损定价的义务,上述问题已经不能成为被告在本案中的抗辩理由。因此,原告所支付的赔偿款项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被告应当按原告实际支出进行理赔。本案中,保险车辆所发事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那么,原告车辆损失和因对第三者民事赔偿而造成的损失理应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对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清障费、车辆修理费没有异议,但对原告主张的事故损失费50525元提出异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4: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保险公司相关文章
  • 未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赔付1.4万元
    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9月下旬,城关法律服务所成功代理调处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为当事人挽回1.4万元经济损失。2008年8月30日,官渡某学校的学生孙某开学报名时,学校统一代收了50元的学生平安保险,保期一年。2009年6月,孙某被查出患有大脑疾病,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6万余元,由新农合核销部分费用后,尚余1.7万元由孙某自理。孙某出院后,其父向县内某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1027.7元,拒赔孙父其它索赔请求,双方多次交涉无果。今年6月1日,孙父找到城关法律服务所求助。该所法律工作者腾秀兵审查全部证据材料后,认为保险公司只赔付1027.7元的理由不足,对其它损失拒赔也于法无据,遂依法接受了孙父的诉讼委托。而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孙某所患疾病为先天性疾病,属保单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公司已予通融赔付,不应再赔偿。但代理律师调查发现,这份保险
    2023-06-09
    207人看过
  •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能免责吗?
    由于日本没有单独的保险法典,保险法的内容在商法中加以规定。在商法第六百五十条中规定,“1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时,可以推定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益为同时转让。2在适用前款时,保险标的的转让引起风险明显变化或增加的,则保险合同失去效力。”火灾保险的条款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签订之后,如果发生下列事由,若属于责任归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前预先通知保险公司,若因责任无法归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由,则在其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取得保险公司在保险证券(保险单)的认可背书(批注)。……。(1)转让保险标的,(2)变更作为保险标的建筑物或者容纳保险标的建筑物的构造或用途。……”。同条第二款,“贻误办理前款所规定的手续的,在前款事实发生时,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得知事实发生时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证券(保险单)的认可批注申请书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对这期间所发生的损
    2023-04-23
    367人看过
  • 五旬老汉损毁损毁盗窃公共设施被处罚
    针对兴仁县连续发生故意损毁绿化林木、破坏城市公共设施案件,县公安局四联派出所加大巡逻防范力度,抓获一名现行违法人员,查处数起故意损毁绿化林木、盗窃城市公共设施案件。200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四联派出所民警在兴仁大道巡逻时将违法人员江荣榜(男,55岁,兴仁县人)抓获,当场在其手中查获一把镰刀和一只城市垃圾回收桶的铝制内蕊,经传唤其到派出所讯问,江荣榜供述多次将李某某家东湖社区岩脚的绿化树木损毁;11月27日23时许又到东湖社区陆关三号田里将李某某家绿化树木损毁,在回家途经兴仁大道四联派出所下面第六个垃圾回收桶前将垃圾回收桶的铝制内蕊盗走。对于江荣榜盗窃、故意损毁财物行为,兴仁警方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023-04-24
    326人看过
  • 车辆自燃理赔拒遭公司未尽告知义务败诉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导致车辆受损。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商业险并不包含自燃损失险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赔偿原告弋阳县海顺物流有限公司保险赔偿金15400元。2013年12月27日,原告就其名下的东风汽车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率(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率(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交付保险费8503.22元。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为2013年12月28日零时至2014年12月27日二十四时止。新车购置价为380000元,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380000元。被告当日签发了保险单,后于2014年1月16日签发了
    2023-06-07
    183人看过
  • 保险公司履行义务的指南和提示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独事先拟定,投保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合同,也被称为“格式合同”。而免责条款,顾名思义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相较于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上处于强势地位。出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考虑,立法者在《保险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尽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免责条款内容进行明确说明后,免责条款方产生效力。对保险合同当事人有说明告知义务吗按照这一款规定的要求,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这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履行说明义务,就是要求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条款内容,以便投保人充分了解其投保险种的保险人责任、免责条款、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费的支付等内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应当客观、确切、具体、完整,不能含糊,更不能对合同条款作片面随意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
    2023-07-21
    327人看过
  • 奔驰车自燃,保险公司败诉
    1996年1月7日,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经贸有限公司的一辆奔驰轿车,在行驶过程中起火烧毁,随后向承保该车的保险公司索赔120万人民币。但在调查过后,保险公司以“自燃”拒赔,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该案保险单背面虽有保险人的“责任免除条款”,但未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该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判保险公司败诉。这一案例给我们提供这样的思考,什么是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责任免除条款应该怎样才能被社会所承认?保险公司如何利用这一有力武器免除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一、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分析和功能(一)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概念分析保险责任免除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无须对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承担某项责任范围的条款。从现行保险条款的实际状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条款:1.除外责任条款,是指保险条款或保单特约栏中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偿的事故或损失范围。其
    2023-06-12
    318人看过
  • 车主遇事故自行定损维修轿车保险公司拒赔败诉
    交通事故后,车主可否自行委托定损?保险公司以此拒赔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定保险人未合理行使定损权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自行对损失予以评估并无不当,保险人在无证据证明定损结论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应赔付被保险人相应保险金。据此,法院维持了保险公司赔付小黄保险金7万余元的一审判决。2014年7月9日,小黄就他名下的帕萨特轿车和保险公司签订了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单,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条款等,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2014年8月20日中午12点多,小黄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公安机关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定,车损损失为7万余元。车辆修复后,小黄支付修理费7万余元,并于2015年3月取得修理费发票。后因理赔被拒,小黄将保险公司
    2023-04-23
    308人看过
  • 深圳公路货运公司汽车保险种类
    机动车保险分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部分。1.基本险①车辆损失险针对车辆本身(包括随车备用的零部件和设备),是对在停放或行驶途中,由于驾驶员自身原因或外界原因致使投保车辆受损的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费按营业(指从事社会运输并收取运费的车辆)和非营业分两类,前者费用明显高于后者。如果车辆兼有两类使用性质,则按高档率收费。需要说明的是,基本保费按车辆类型收取,不受车辆新旧程度影响。它可以弥补保险金额及保险费在新旧车差距上的不合理:旧车保险金额低,却易出险,理赔概率大;新车保险金额高,相比较不易出险,理赔概率小。上述两种情况都不尽合理,通过基本保险费,可相对缩小这种差距,使之近于合理。②第三者责任险,指对车主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的保险。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赔偿,而由此产生的善后工作应由车主负责。第三者者
    2023-04-24
    59人看过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05年8月28日发布)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2023-04-24
    311人看过
  • 履行公司法人义务
    只要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那么不管是哪个公司或者是否只是挂名,都要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赔偿责任,甚至还有可能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夫妻开公司谁当法人更有利夫妻开公司谁当法定代表人都可以,不存在是否有利的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3-07-02
    362人看过
  • 托运人有义务履行货运合同的约定义务吗
    货运合同托运人是有告知义务的,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一、退货后拒收客户是谁的责任退货破损拒收一般算承运人的责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不想承担,或者不是因为自己的过失所致,承运人要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可以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空运货物丢失了法律怎么走了1、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承运人按照实际损失的价值进行赔偿,但赔偿最高限额为毛重每公斤20美元。(2)已向承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的货物,按声明的价值赔偿。2、超过货物运输合同约定期限运达的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3、托运人或收货人发现货物有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
    2023-04-06
    225人看过
  • 一村民损毁公共设施被治安拘留
    为了一已私利,龙田镇南山村郑某竟强行将闭路线剪断,使该村部分居民无法正常收看电视。3月21日中午,郑某因涉嫌损毁公共设施被东营边防派出所官兵抓获后送进治安拘留所。据了解,被郑某剪断的闭路线路,是龙田镇广电站于1998为方便南山村居民正常收看电视所安装的。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地处该村的部分村民相继建起了自己的新楼房,以往的旧线路已不能满足现有村民的正常收视。3月19日,龙田镇广电站派员前往南山村对原来的旧线进行重新布置及安装,当线路拉到郑某家围墙边时,郑某怕影响自己今后扩建房子,非但不允许广电工作人员将线路从其围墙边通过,而且还将正在使用中的原闭路线给强行剪断,造成使用该线路收视的部分居民无法正常接收到电视信号,引起附近村民的强烈不满。案发后,获悉情况的东营边防派出所立即组织官兵展开调查。3月22日,边防官兵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后,依法对郑某予以治安拘留10天。
    2023-06-06
    425人看过
  • 履行公证义务失败后该怎么办?
    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债权文书,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债务人拒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公证员应当
    2023-07-12
    101人看过
  • 货物运输途中受损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后,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但保险公司拒赔投保人索要4万赔偿投保后,运输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途中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对此理赔。最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投保人诉讼请求得到支持。货物受损保险拒赔李女士是大连市甘井子区某货运代理处业主,其诉称,2004年10月22日,她与某保险公司大连西岗支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书。当年年底,李女士运输的价值4万元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李女士将理赔的全部材料交给保险公司,但收到材料后,该保险公司却迟迟不予理赔。为此,李女士多次找到该保险公司,但该保险公司却表示,赔偿金已被承运该批货物的车主领取,车主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保险公司支付其货物损失保险赔偿金4万元。昨天,该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李女士的诉讼请求。其代理人辩称,双方并未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出险后,李女士也未向该公司进行正式的报案。进入理赔后,李女士也
    2023-06-09
    53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及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通过收取保费针对不同业务范围对不同群体提供保险保障业务的实体公司。保险公司的主要职能便是分散被保险人风险,给予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收取保险费进行相关营利。... 更多>

    #保险公司
    相关咨询
    • 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拒绝退款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9
      恐怕不行,你说的情况只能证明他说了什么,却不能证明他没说什么,法官只会根据你在投保单上的签名来认定你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为你是成年人并且识字,签合同前看清楚条款是常识,你应当知道签名的法律意义,本案中是你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不涉及免责条款的说明问题,现在的情况除非你有确切的相反证据,否则很难胜诉.
    • 车祸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9-13
      车祸造成公共设施损坏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开车撞到公共设施的,当事人必须报警备案,如果故意逃跑,情节轻微的可能触犯治安处罚法,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损坏公私财物罪。
    • 经营客运运输公司要履行哪些义务?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2
      客运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旅客连续提供运输服务,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车辆或者交他人承运的,不得重复收费;导致服务标准降低的,应当向旅客退回相应的票款; (二)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三)提供必要条件,照顾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出行需求; (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
    • 盗窃、损毁、擅自移动、损毁国家公共设施、航空设施、船舶设施罪既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8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盗窃、损坏、擅自
    • 保险公司不履行理赔义务是什么?怎样投诉?
      贵州在线咨询 2023-09-02
      1、向总公司投诉:投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向保险公司总公司进行投诉等; 2、向保险业协会投诉:中国保险业协会作为保险业的自律机构,也可以受理投诉问题; 3、向保监会投诉:拨打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然后和工作人员反映情况,等待保监会处理。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