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许可申请: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2)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3)开发后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4)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六十公顷以上的,或者开发荒滩的。
二、办理材料
信息真实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信息真实有效
真实
与原件相符
真实
清晰
清晰
与原件相符
真实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连山分厅(http://www.gdls.gov.cn:8088/web/servicehall/home.ptl)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2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年)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在有序推进“放”的同时,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坚定不移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努力营造公平竞争、打破分割、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国务院2013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1999年)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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