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承担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赔偿责任,它是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过失地违反基于诚信原则而产生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他方当事人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先契约义务包括缔约之际的协助、通知、保护、保密等项义务,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导致了相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就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成立,以后遇到的问题就是赔偿范围问题。此赔偿范围即信赖利益的损失,是当事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所谓缔约上的信赖利益实指缔约当事人因信赖合同将成立或有效,但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所蒙受的利益损害,即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行为的合理信赖而做出的无益的成本支。这种无益的成本支出包括经济成本支出和机会成本支出,其中经济成本支出包括:
(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约或受领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标的物的运输费、仓库租赁费、银行贷款利息,还包括土地测量费、建筑设计费、与承揽人订约之违约金、诉讼费等;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机会成本支出,即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机会利益的损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情形
《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情形: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恶意磋商是在缺乏订立合同真实意愿情况下以订立合同为名目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可能是破坏对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也可能是贻误竞争对手商机等。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依诚实信用原则,缔约当事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自身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真实状况(包括瑕疵、性能、使用方法等)。若违反此项义务,即构成欺诈;若因此致对方受到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或者财产权益,因此其责任承担方式就是损害赔偿,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权益的损害赔偿。从责任承担方式我们也可以看出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违约责任的确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履行权益,因而其责任承担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给付定金、继续履行、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的设定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财产和人身利益,责任的承担方式较广,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排除妨碍、赔礼道歉等。信赖利害的损害应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一般来说,直接损害包括: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
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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