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9 06:40:27 356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一)招拍挂土地1)已竞得土地,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2)已签署土地出让合同;3)已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已完成土地勘测定界并缴清地价。(二)划拨用地1)建设项目已由发改部门批准立项、规划部门批准选址意见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2)通过用地预审、完成征地拆迁、用地报批、土地勘测定界,市政府正式批复、发出土地划拨决定书等。

二、办理材料

需用地单位盖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无。

复印件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潮州分厅(网址http://wsbs.chaozho.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根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申请材料收件凭证。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更正后予以收件。提交的材料自收件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核,如没通知补正,自收件后第三个工作日视为正式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窗口等方式查询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进程,查询方式与申请方式一致。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潮州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潮州市潮州大道南段国土资源大厦首层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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