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界定的事项范围不同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为:“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在经营生活中会发生各种原因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这些债务条件包括:债务的本金、利率、付息时间、本金偿还时间以及债务偿还的方式等等。修改债务条件,有时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如以低于债务金额的资产偿还债务;有时债权人未做出让步,如以高出债务金额的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或者债务展期但利率提高。新准则只将那些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界定为“债务重组”,与旧准则将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界定为“债务重组”相比,事项范围明显缩小。
(二)计量基础不同,损益确认的标准不同
新准则将旧准则中债务人用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和权益性证券以账面价值计量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将旧准则中重组债务以账面价值计量改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从而承认债务重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损益和资产转让损益。新准则中关于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的表述,虽然仅出现在与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有关的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中,但是根据“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定义,就债权债务双方而言,无论采用何种重组方式,重组债务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以现金还债时,债务的公允价值是现金金额;以非现金资产还债时,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还债时,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重组后债务以资本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折成的现值就是债务的公允价值。下面笔者分析新旧准则下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损益确认情况。
1.债务人的损益
在新准则下,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在一定条件下还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就债务人而言,无论采用何种重组方式,重组债务的公允价值都必然小于账面价值(否则债权人就未作出让步),两者差额是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按照新准则规定此收益计入债务人利润表。在新准则下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时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还债时,可以看作债务人经过了出售和清偿两个环节:出售环节中将非现金资产以公允价值出售给债权人取得现金,清偿环节中以取得的现金向债权人还债。在出售环节中,债务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若与账面价值不同,会形成资产的转让损益: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形成转让收益;否则形成转让损失。虽然债务人发行权益性证券清偿债务也可以看成“发行权益性证券并以其公允价值取得现金”和“以现金清偿债务”两个环节,但是由于发行权益性证券不会像资产出售那样形成损益,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不会形成债务人的资产转让损益。
在旧准则下,债务人的债务、非现金资产以及权益性证券均以账面价值计量,不会产生资产转让损益;债务重组有可能产生收益,也有可能产生损失。
2.债权人的损益
在新准则下,由于无论采用哪种重组方式,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都必然小于债权的账面余额,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一定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不过,如果重组债权已经计提了减值准备,导致重组债权的公允价值大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的账面余额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就会产生债务重组收益。但这并不表明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只是表明债权人先前过多地计提了减值准备。在新准则下,债权人如果以非现金资产或者权益性证券获得清偿,则这些资产如同债权人以现金求偿后又用现金买回的一样,以公允价值入账。
旧准则中债权人的重组债权以账面价值计量,除非以低于债权金额的现金求偿或者修改其他债权条件后债权的到期值低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不会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如果以非现金资产或者权益性证券获得清偿,这些资产的入账价值就是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三)债务重组方式不同
从准则的文字表述看,新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有四种方式,旧准则规定有五种。然而新准则规定的第一种方式“以资产清偿债务”实质上涵盖了旧准则的第一、二两种方式,新准则所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与旧准则相比没有本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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