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1 16:40:28 436 人看过

一、《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什么?

《监察法》中留置权的性质是调查权。

《监察法》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二、怎么样才能实现留置权

按照法律规定留置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

1、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通过折价使债权受偿。规定债权人、债务人协议折价,主要是为了防止留置权人自行变价从中渔利现象的发生。

2、申请依法拍卖、变卖,从价款中受偿。债权人通过折价、拍卖和变卖方式所得价款要大体相当于债权的数额,多出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06: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留置相关文章
  • 监察委留置权谁来监督
    一、监察委留置权谁来监督1、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行使留置权的,应该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经决定后同意的,可以行使留置权。2、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二、对什么样的人可以行使留置权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
    2023-05-03
    279人看过
  • 留置权有债权性质吗
    一、留置权有债权性质吗留置权不是属于债权的一种,而是实现债权的一种手段。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是实现债权的手段不是债权。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依《民法典》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二)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三)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
    2023-05-03
    82人看过
  • 监察留置属于什么部门
    监察委员会并不隶属于哪个部门,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与各级纪委合署办公。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3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纪检监察留置时间一般多久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是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
    2023-08-17
    489人看过
  • 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属于什么权
    一、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就是说,留置权人只有在主债权的范围内才享有优先受偿权。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留置权为担保债权而设立,故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它们之间形成主从关系: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为从权利。这种从权利为从物权,而非债权。二、留置权属于什么权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
    2023-05-03
    415人看过
  • 探讨留置权的排他性质
    留置权是排他性的。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所有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同一事物上不允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一个事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拥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即一个事物和一个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中,只有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而不是一物之上的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置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不同。因此,共有关系和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留置权的排他性规定有哪些留置权的排他性规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出售留置物。留
    2023-07-03
    481人看过
  • 监察法留置的适用范围
    “留置”一词在此前的监察体制中并无出现,在《行政监察法》、《刑事诉讼法》等中也未有此表述。如何实施留置权,具体的期限、方式和方法等有关问题,以及留置的使用是否会导致实践中“双规”的使用大幅度减少,尚待试点进一步给出答案。有关业内专家分析,监察委试点中的“留置”与《警察法》中的“留置”在内容上指涉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调查措施,在期限上也会长一些。他分析,留置的调查期限应设置为三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023-06-12
    356人看过
  • 什么是留置权的从属性,及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什么是留置权的从属性留置权的从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1.留置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这是留置权在成立上的属性。留置权是债权人以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其债权的担保。2.留置权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这是留置枚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当留置债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3.留置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决定于债权的范围。这是留置权在优先受偿上的从属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如下: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2.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三、留置权的取得范围留置权的取得范围主要如下:1.留置物的主物。留置物的主物,是指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该动产可以是债务人享有完全处分权的动产,也可以是
    2023-05-03
    210人看过
  • 监察法留置是否有法律效力
    监察法中的留置不是刑事强制措施。留置是调查、收集证据的一种措施。而刑事强制措施包括的是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措施。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都有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二、妊娠期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妊娠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前提是符合采取某一强制措施的条件;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三、刑事强制措施是刑罚吗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2023-03-25
    132人看过
  • 劳动监察案件性质是什么意思
    一、劳动监察案件性质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二、劳动监察大队的性质和职责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劳动监察大队职责: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2、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具体承办局各执法单位提请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3、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4、负责劳动合同的推行和管理工作。5、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6、协助做好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解工作或移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7、对
    2023-05-10
    267人看过
  • 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
    一、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监察法留置四种情形如下:1.可能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将其留置;2.可能逃跑、自杀的,可以将其留置;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以将其留置;4.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将其留置。二、监察机关留置期限一般多久1.普通时间。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2.延长时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3.延长须报上级批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
    2023-04-25
    336人看过
  • 监察委员会是什么类型的国家机关?监察委员会的性质是什么?
    监察委员会是监察性质的国家机关。法律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因此,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什么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监察机关是我国非常重要的一个反腐败机构,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而不同的监察机关产生的方式是不同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
    2023-07-11
    221人看过
  • 留置权的从属性是什么以及留置权的取得范围
    一、留置权的从属性是什么留置权的从属性又称附属性,是指留置权的成立和实现须以债权关系的先行存在为必要,其从属于该债权关系。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受偿而依法发生的物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留置权的成立,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债权不存在或者不能确定或者无效的,不可能发生留置权。受留置权担保的债权,因为清偿、提存、抵消、免除、混同等原因消灭的,留置权随之消灭。而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性也具有从属性,留置权人只有在被担保的主债权范围内才能优先清偿。最后,关于留置权的从属性应当注意的是,留置担保的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时,不影响留置权效力。留置担保债权因超过时效消灭的只是胜诉权,主债权仍然存在,留置权并没有消灭。二、留置权的取得范围留置权的取得范围:1.留置物的主物。2.留置物的从物。从物是指附属于主物的附属物。3.留置物的孳息。4.留置物的代位物。5.留置物如果与其他动产添附,且
    2023-06-22
    390人看过
  •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以及什么是留置权的不可分性
    一、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有哪些以下几个方面:1.如果留置物因某种原因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在其之上的留置权不受影响。留置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留置物行使权利。2.留置物部分灭失、毁损的,其剩余部分仍担保全部债权。3.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如果经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留置权并不因此受到影响。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分割以后出现的数个债权人对该留置权形成准共有。各债权人得就其应有部分,对于留置物之全部共同行使权利。4.债权中部分受清偿,并不产生留置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于留置物的整体主张权利。当留置权人的财产为可分物时,为求得留置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均衡,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二、什么是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所谓留置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留置权的效力就债权的全部及于留置物的全部。它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债权的全部,而非可分割的债权的一
    2023-06-21
    97人看过
  • 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以及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一、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留置权的概念就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二、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在于: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2.占有的条件不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
    2023-04-14
    443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留置
    词条

    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所享有的留置其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 更多>

    #留置
    相关咨询
    • 船舶留置权的性质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15
      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船舶留置权不仅具备民法留置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等一般特征,而且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船舶的造船人和修船人为权利主体。 (二)以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的船舶为客体。船舶留置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所占有的船舶。 这包括两重含义。 第一、非因造船合同或修船合同而占有
    • 民法中的质权与留置权分别指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18
      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质权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非经约定并不产生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方式,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 2、标的物的所有人不同。质权的标的物既可是债务人的财产,又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而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债务人的财产。 3、权利的成立与标的物之间有无牵连关系不同。质
    • 监察委留置权关系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2-01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依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二)可能逃跑或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从《监督法》第二十二条可以看出,留置作为法律规定的强制监督措
    • 监察法关于留置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2-05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批准,可以留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重大复杂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自杀的; (三)证据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的行为。 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
    • 新监察法留置折抵刑期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11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