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选举中的竞争性研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0:10:10 97 人看过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各种选举活动中,一改以往“确认型选举”的潜规则,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本世纪初更是涌现了众多的贿选行为与群发性的竞选行为。这两种现象共同演绎了候选人之间以及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博弈,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这两种行为都表现为一定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不利于政治稳定。因此引进并完善选举中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选举中的竞争行为,遏制贿选、规范竞选,成为革新选举制度、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选举;政治营销;政治参与;贿选;竞选一、选举中的竞争性分析:选举与政治营销1.政治营销与民主品质的理论分析关于选举的政治意义,马克思曾说过,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1]。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和特征,而这种特征要能真正融入民众的政治生活并正常运作,必须以一定的公共领域及在此之上所展开的公开而合法的政治营销为前提[2]。一般说来,政治营销是指在选举活动中的候选人分析政治环境变化,决定竞选活动的策略,是运用有效的营销手段,以获得选民的认同和支持,达成当选目标取得政治权力的一种过程。在选举活动中,相对于有限的政治资源,候选人为争取多数而当选,政治营销自然成为必要手段。这种竞争性的政治营销正体现了民主的内在品质。熊彼特曾给民主方法以经典定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3]熊彼特认为,民主是政治家争取领导权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相似。选民就像消费者,他的“货币”就是选票。选民们用选票“购买”合意的商品即政治家或政治主张。政治家通过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通过各种手段来争取人们的选票。熊彼特的这一观点虽然带有资产阶级的立场,但从理论上看却道出了民主品质与政治营销的内在联系。2.选举中竞争性的实质--候选人之间、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博弈在中国,选举是现行体制下较为开放的民意表达机制,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掌握了一定的公开话语权,并参与规则的制订与修改。但因其名额是稀缺的,竞争成为必然,这种竞争的实质是候选人之间、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博弈。从选民的角度来看,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之一。竞争性的选举能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治,因为选民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对候选人施加影响。从候选人的角度来看,各候选人为了实现他们当选这个目标,就必须充分关注选民偏好,关注民意。这种情况下,选民投票的过程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选民表达自己意愿,真正选择政策的过程。3.当前选举中存在竞争的制度性因素--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是当代中国选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选举中存在竞争的制度性因素。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的区别在于:等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多额选举,即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4]。1979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选举法,对1953年的选举法作了修订,将原来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1986年修改选举法时,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幅度由“二分之一至一倍”修改为“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是为了与“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的规定相适应[5]。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6]。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在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田纪云说:“差额选举是给人民一点选择的余地。候选人可以向代表发表一篇讲话,讲讲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没有那个能力,那个水平,不然,连你是条汉子还是一个窝囊废都不知道,怎么能选得好。”[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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