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窨井“吃”人五单位成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09:35:15 459 人看过

金陵晚报记者陈菲通讯员余言实习生李立【金陵晚报报道】新闻背景:2004年7月28日凌晨,王雷(化名)骑自行车经过宁芜公路西善桥路段时,因天黑及窨井盖损坏,不慎掉入位于西善桥28号门前路口的窨井中,晕迷四天后脱离危险。因为这次意外,王雷全身多处受伤,导致二级伤残。更为不幸的是,王雷不久就因此双眼失明了。事发后,由于家境贫困,王雷无钱医治。为此,他将雨花台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雨花台区公路管理站、南京市交通局、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办事处、雨花台区西善桥供销合作社五家单位统统告上法庭,索赔40.8万余元。由于被告较多,雨花台法院于前日下午在开庭前举行了听证会。现场直击焦点一:跌倒的具体地点审判长:王雷在2004年7月28日凌晨,骑自行车经过西善桥路段掉入位于西善桥28号门前路口的窨井中,致身体受伤。各方对此有无异议?王雷:没有。现提交现场照片5张,是2005年4月19日在南京电视台翻拍的照片,另提交西善桥派出所于2004年9月17日的证明1张。被告(市政管理所):派出所的证明不能证明原告是在28号门口的窨井跌倒,翻拍的照片也模糊不清,看不出窨井的地点。被告(公路管理站):当时路段正在扩建,而照片上反映的并不是事发第一现场的情况。被告(市交通局):补充一点,从几张照片中看出不止一个窨井盖,原告应明确是哪个窨井盖。被告(街道):如果是民警出警,肯定会有出警记录,可这份证明却是事后快两个月时出具的。被告(合作社):同意上述意见。焦点二:窨井盖的归属王雷:由于窨井盖的损坏导致我受伤,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市政、管理站、交通局负责该处窨井盖的管理。但以上三家没有明确的职权,所以都有管理义务。关于西善桥街道办事处和供销合作社,街道当时是镇,没有移交前有管理义务,既是所有人又是管理人。据从规划部门了解,当时供销社建下水管道是经西善桥镇政府同意的。窨井盖是与供销社建筑连在一起的,是其附属设施,由供销社建造施工的。所以真正使用人及所有人是供销社,街道是管理人。被告(市政管理所):我方既不是西善桥28号门前窨井道路的所有人、管理人,也不是设计、施工者,因此对原告的受伤不负任何责任。被告(公路管理站):依据江苏、南京路政管理条例,我方的职权范围是按规定对公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管理,所谓附属设施,必须产权是我们的,而窨井盖的产权不是我们的,不是我们的附属设施。窨井盖有它的管理人,我方对此不应承担责任。被告(市交通局):作为行政机关,其职责为交通建设市场监管、公路路政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等。我们既非窨井盖所有人、维护管理人、施工人、使用人,也非宁芜公路的所有人、维护保养人,与原告所诉人身损害无任何关联。被告(街道办事处):本案与我办事处无关联性,窨井的地点、位置、产权、红线归属地等,法院应对此查清。原告应查明窨井盖在哪个红线范围之内,明确被告。被告(供销合作社):对于土地使用权我们没意见,但窨井不在这个使用范围,道路不是供销社使用的。窨井盖也不是我方使用的,是道路上的,不是哪一个人或哪一个单位使用的。庭外话:我到底告谁?开庭前5分钟,五被告均已入座,可原告却迟迟未到。难道原告不来了?撤诉了?就在记者产生种种猜测时,法庭的门开了。一位50来岁、拄着拐杖的中年男子,在一男孩的搀扶下,一手撑着腰,一手扶着拐,一瘸一瘸地走向了原告席,慢慢坐下。听证过程中,原告王雷一直沉默不语,可当被告为自己辩护时,他突然情绪失控,大声地吼了起来。听证会结束后,王雷向记者讲述那场不幸,此时的他除了愤怒还有些无奈。那天凌晨,因为没有路灯,我根本看不清路,突然地就掉进了窨井,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听家人说,我一直晕迷了四天,当时还是被民警救上来的,真是天降横祸。这一摔,双眼瞎了,半边身子也毁了,现在就靠这根拐了。这个窨井本来上面是用块水泥板拦着的,听说是辆货车将板压断了,之后也就没人管了,真是害人。我下半辈子算完了,家里两个儿子还要上学,可我现在是连看病的钱都没有,两只眼睛我只换了一只假眼,另一只没钱弄了。事到如今,我告是告了五家,可到现在他们还在互相推。我也不想告这么多,可我真是不知道该告谁,所以,干脆全告了。

案例链接

窨井伤人官司接连不断

2003年11月,北京市民郑东(化名)不慎落入无盖污水井内,摔断右腿后将海淀市政管委、北京市市政管委、市政公司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海淀法院认为,市政管委作为排水设施的行政管理机关,对污水井负有管理责任,据此判决其赔偿郑东损失3万余元。2004年10月,洛阳市民禹某酒后驾车,路遇一无盖窨井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禹某家属将洛阳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城市排水设施污水井应由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管理,据此,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死者家属13万余元。2003年12月,宁波市年过六旬的李老汉不小心掉进了没盖的窨井里,摔成十级伤残。李老汉遂将江北区市政管理处、宁波市市政管理处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窨井是市政公共设施,管理人自然就是城市各级市政管理处,据此判处两级市政管理处赔偿李老汉4万余元。李立陈菲整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6日 12:1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破坏窨井盖,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一、破坏窨井盖,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破坏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023-05-14
    154人看过
  • 排水揭开窨井盖老农不慎跌井中
    本报讯(记者陈阳)一场大雨使原本就道路坑洼的药王洞排水更加困难,居民为了防止雨水流到自家门口,便将马路边的窨井盖揭开排水,结果导致一位卖菜的老农昨天早上跌入井中。昨日早晨5时许,一阵嘈杂声将家住药王洞的张先生从睡梦中惊醒,他开门跑出去一看,原来是一位卖菜的老农跌入了路边的窨井中,过往的行人正在七手八脚把他往上拉。据了解,自4月份以来药王洞一直修路,仅在路边留有1米多宽供人通行,出事的窨井就在这条窄道上。昨日记者现场看到,路人都是小心翼翼地绕开窨井走。张先生告诉记者,由于近来雨水较多,附近个别居民为防止雨水流到自家门口,便将路面的窨井盖揭开排水,半个月内已经揭开三次。第一次井盖揭开后,就有其他居民感觉危险,用水泥条将窨井挡住;第二次揭开后,又有人用水泥条盖在上面,防止路人掉进去;前天晚上,窨井盖再次被揭开,水泥条也被推在一旁。“这条路本来行人就多,小孩子走路更不会注意,万一出事了怎么办?”张
    2023-06-05
    93人看过
  • 走路掉进窨井摔伤怎么办
    家住溧水区永阳镇的王大妈,因为走路低头看手机,掉进了一个小区门前的窨井里,导致右脚多处骨折。为此,她将物业、维修师傅以及一个业主等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当初大妈看手机疏于观察,最终经法院判决,相比几名被告,她自己担责最多。通讯员郑*娉李子翾**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在永阳镇荣昌花园一楼的门面房。2014年5月12日,**公司发现店铺门口地面渗出了污水,味道着实难闻。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了小区物业,让对方赶紧派人来修理下水道。不过,物业公司并不乐意。原来,**公司还欠着不少物业费没交。双方争了半天,最后各退一步:物业公司帮忙联系修理工,但修理费得**公司自己掏。达成一致后,修理工欧*傅带着工具赶了过来。欧*傅赶来后,发现是小区前面的窨井发生了堵塞,于是揭开窨井盖开始疏通。当时是上午10点钟左右,疏通窨井的时候,**公司和物业都有人在场,因
    2023-06-01
    420人看过
  • 窨井事故造成的工伤伤残该由谁承担
    窨井致人伤残的,如果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由管理人担责;如果管理人尽到管理职责的,但伤残结果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担责。一、被伪卡交易银行要赔偿吗被伪卡交易,银行是否要赔偿,要看情况。如果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的,要担责;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银行尽到相应职责的,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学校摔倒骨折谁负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各方担责的情形如下:1、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摔伤的,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3、学生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
    2023-03-23
    388人看过
  • 走路掉进窨井摔伤怎么办
    家住溧水区永阳镇的王大妈,因为走路低头看手机,掉进了一个小区门前的窨井里,导致右脚多处骨折。为此,她将物业、维修师傅以及一个业主等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溧水法院开庭审理。不过,由于当初大妈看手机疏于观察,最终经法院判决,相比几名被告,她自己担责最多。通讯员郑*娉李子翾**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在永阳镇荣昌花园一楼的门面房。2014年5月12日,**公司发现店铺门口地面渗出了污水,味道着实难闻。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联系了小区物业,让对方赶紧派人来修理下水道。不过,物业公司并不乐意。原来,**公司还欠着不少物业费没交。双方争了半天,最后各退一步:物业公司帮忙联系修理工,但修理费得**公司自己掏。达成一致后,修理工欧*傅带着工具赶了过来。欧*傅赶来后,发现是小区前面的窨井发生了堵塞,于是揭开窨井盖开始疏通。当时是上午10点钟左右,疏通窨井的时候,**公司和物业都有人在场,因
    2023-06-01
    266人看过
  • 侵权责任窨井盖的规定是什么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正常情况下,人踩在窨井盖上不会导致窨井盖碎裂,之所以发生盖碎人落的意外事故,可以推断该窨井盖之前已有破损。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显然没有尽到对破损窨井盖及时进行修缮和更换的管理职责。如果在看受害者方面,如发生事故的窨井距人行道仅很近,其在附近活动,如行走、等车等是符合生活常情的,那么对事故的发生就没有过错。因此,窨井的管理人须因井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物损失承担全部的侵权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
    2023-02-16
    93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破坏窨井盖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7-12
      破坏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
    • 压塌窨井盖会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6
      破坏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
    • 挖挖窨井盖还会被判刑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7
      破坏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实施盗窃、破坏、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根据《关于办理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盗窃、破坏正在使用的社会机动车道路上的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倾覆、破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破坏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
    • 窨井致人伤残如何赔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1-29
      首先,从你叙述来看,你有2条维权的途径。一是向公司和公司老板主张权利,另一途径就是窨井的管理方市政公司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因为市政公司负有对窨井的安全保障义务。 其次,请保管好相关的就医发票等证据。你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赔偿。 再次,请注意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
    • 破坏窨井盖一般构成故意杀人罪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02
      破坏窨井盖,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者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