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市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房屋出租(经营)业发展较快,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就业门路、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地方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全市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情况来看,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如:一些业主隐瞒收入,不申报缴纳税款;各县(市、区)之间税收管理力度不均衡,执行政策不统一,导致税负不公,引起纳税人的攀比和不满;少数地方对偷、逃、抗税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促进税负公平,保护公平竞争,减少税收流失,保障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重视加强房屋出租(经营)的税收管理工作
进一步加强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调节社会分配不公的重要措施;是严格依法办事、依率计征、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需要;是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保证税收收入任务的需要。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心安排,严密部署,深入开展房屋出租(经营)税收专项检查
房屋出租(经营)税收政策性强,涉及的税种多,税源分布广。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税收稳定增长态势,地税部门要在年度内开展对本辖区内房屋出租(经营)税收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地税部门要按照宣传发动、布置自查、调查核实、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加强检查等步骤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好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的专项检查。通过这次检查,要全面掌握这个行业税源的实际情况,并建立档案资料。要依法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实现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全市各级政府要全力支持专项检查的正常开展,有关部门要给予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检查搞好。
三、严格税收法制,全面贯彻落实房屋出租(经营)税收政策
凡是有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凡是有座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以外的房屋出租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印花税。房租收入未纳入统一财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房租收入,应当分别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收入,营业税率按3%、房产税率按4%执行。对私有房产用于经营的,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房租收入及房地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
对以假合同(协议)等隐瞒收入,不按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拖欠应纳税款等偷抗税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查处。
全市各级政府不得擅自做出越权减免税的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也不得以变通的手段致使税收流失。对原违反税法和超越权限的规定,要立即予以纠正。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超越权限的减税免税规定,有权依法拒绝执行。
四、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做好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
全市各级政府要协调公安、建设、房管、土管、工商、财政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配合地税部门开展房屋出租(经营)税收清理工作,并成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房屋出租(经营)税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协调本辖区范围的清收工作,确保房屋出租(经营)税收清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全市地税部门要下大力气,深入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法制宣传,让纳税人交明白税和放心税,积极培养和倡导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风尚。同时,要加强税收执法,税务稽查,依法查处房屋出租(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地税部门的职责,把房屋出租(经营)税收管理工作做得更好。
二00三年五月十日
房屋出租是指房东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租客,由租客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对价,并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在出租房屋时,房东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维修责任等相关事项。租客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并与房东协商一致,确保租赁... 更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全文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0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总工办发[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总工发[2012]80号)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28渝府发〔2013〕5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
-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政府关于产假计算的通知江西在线咨询 2021-10-18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增加60天。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25条: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妇,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期外,增加结婚假期的7天符合本条例的生育规定的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