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23:29 475 人看过

第一条本暂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制订。

第二条特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合作企业(以下简称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实行合同制,并由企业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生产和工作任务;劳动服务费和奖惩规定;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应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

第三条深圳特区和珠海、汕头两市设劳动服务公司,在特区(市)劳动局的指导下,协助特区企业招聘和培训职工,负责职工就业辅导,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条特区企业雇用职工,经特区(市)劳动局核准后,可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者由企业自行招聘,按照择优原则,通过考核录用;经录用的职工,可试用三个月至半年。

第五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其年龄应为十六周岁以上。

第六条特区企业对雇用的职工,按照合同规定及本企业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企业可以举办技工学校或训练班,培训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第七条特区企业雇用职工应按人支付劳动服务费。劳动服务费标准按照企业类别和工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议定,并根据职工劳动技术熟练程度,每年递增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第八条企业支付的劳动服务费,按照下列比例分配:

以百分之七十作为职工工资,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包括基本工资和浮动工资);

以百分之五留企业用于补贴职工的福利费用;

以百分之二十五作为社会劳动保险和补偿国家对职工的各种津贴。

第九条特区企业职工的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由企业自行决定。企业的工资形式,可以根据本企业经营的需要,采取计件工资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第十条特区企业实行每周六个工作日,每日工作八小时制(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定)。加班时应另发加班费。

第十一条特区企业职工享有我国规定的休息日、法定假期和探亲、婚丧等假期,以及劳动合同中订明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特区企业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特区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特区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女工保护的规定,对女工实行特殊保健。

第十四条特区企业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特区企业职工因有特殊情况,可向企业提出辞职申请,企业应准予辞职;经过企业培训,为期三个月以上者,结业后一年内不准辞职,如坚决辞职或擅自离职,职工本人应赔偿企业培训费用的损失。

第十六条特区企业对于因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它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企业对被解雇的职工,工作一年以上的,按其在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工作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基本工资;试用职工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七条特区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开除人员的处分决定应报特区(市)劳动局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被特区企业解雇、处分的职工,如有异议时可向企业提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特区(市)劳动局请求调解处理;任何一方认为劳动局处理不当的,可向特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特区企业对外籍职工和港澳、台湾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报酬、奖惩、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企业董事会决定,并在雇用合同中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6:0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资相关文章
  • 广东省住房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1993-9-30【实施日期】1993-10-1【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文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住房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证住房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房改”)顺利进行和今后住房建设有固定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市、县(区)、镇(乡)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住房基金,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单位住房基金。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政府住房基金包括:(一)各级财政纳入预算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二)从房改方案实施后新增加的房产税;(三)从各级财政拨款给单位所建出租房每月租金收入超过当月所发补贴的差额中提取20%—30%(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府确定);(四)从单位出售由同级财政拨款所建住房回收的资金中提取20%;(五)从行政、事业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自建住房回收资金中提取5%;(六)县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国建筑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进行审查,颁发合格证,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工程的外国公司和其它经济组织。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除本条第二款以外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资质。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湛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并负责审批外国企业承包市属工程的资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以外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管理外国企业承包工程工作。第四条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的范围:(一)全部国外投资或赠款的工程项目;(二
    2023-06-10
    246人看过
  • 四川省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企业劳动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促进乡镇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全省乡镇企业的工、矿、建筑业,都要遵守本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级安全、劳动部门监督执行。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兼)职安全技术人员,切实管好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五条乡(镇)、村和乡镇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所有乡镇企业,都应从实际需要出发,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技术人员,管理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六条劳动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法规,制订并监督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措施和培训计划;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
    2023-06-09
    272人看过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联企(事)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建设,增强引进外资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决定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开发区鼓励广州市(含郊、县)、省内外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到本开发区联合兴办企(事)业。联合方式可采取:(一)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客商三方联合;(二)内地企业、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分别与客商两方联合;(三)全国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与客商两方联合在开发区兴办企(事)业。内联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内地来开发区联合或独立兴办企(事)业,必须是县或相当于县级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并应持有其业务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与开发区有关单位洽谈,签订合作协议书,经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管委会
    2023-06-09
    151人看过
  • 广东省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管理,避免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工程。第三条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爆破作业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对爆破工程劳动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措施进行审查;(二)对爆破作业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三)对违反爆破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罚;(四)其他依法行使的职权。第五条民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第六条从事爆破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对爆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爆破业务和技术
    2023-06-09
    357人看过
  • 青海省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由青海省土地管理局、省经贸委制定,青海省人民政府转发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企业改革中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有、集体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组建企业集团、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破产等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管理的,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通过行政划拨方式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有:出让、租赁、入股和行政划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改组或组建企业集团,属于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以及境外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属于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由企业隶属单位报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组、租赁经营和出售、兼并、合并
    2023-06-10
    401人看过
  • 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资基金的宏观管理,合理控制消费基金增长,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预算外企业)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第三条企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由劳动、财政、银行等部门分工负责,计划、统计、审计等部门互相配合,协同管理。(一)劳动部门负责工资总量控制,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浮动比例的审定,以及企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最后审批。(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工资支付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财务规定,审定企业经济效益完成的情况和效益基数。(三)银行根据《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的工资总额数,负责工资性现金的监督支付。第四条企业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奖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第五条企业单位内部,只能由一个部门负责工资的管理和发
    2023-06-09
    204人看过
  • 广东省乡镇企业劳动保护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镇企业职工的安全,促进乡镇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由乡、镇、村(含管理区,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包括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乡镇企业)。乡镇矿山企业的劳动保护管理按照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乡镇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防止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第四条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由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设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及其劳动保护监察员实行监察和业务指导。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劳动保护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第六条乡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023-06-10
    35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社会张贴广告的管理,保持市容整洁美观,根据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规,结合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张贴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委托特定的广告公司在特区社会公共广告栏内张贴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广告。第三条张贴广告一律在工商、城管、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社会公共广告栏(以下简称广告栏)内张贴。严禁在广告栏以外的墙壁、桥墩、树杆等场所张贴。第四条张贴广告的主管机关是深圳市工商行政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张贴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第五条特区内广告栏的设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市城管、规划国土、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规划。广告栏由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广告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按规划设置并经营。广告公司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需在广告栏张贴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工商行
    2023-04-24
    380人看过
  • 广东省公证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行国家公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第二条公证处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证权的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证明、确认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通过公证活动教育、监督公民、法人遵守国家法律,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公证人员行使职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文明服务。第三条公证处受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和监督。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公证处所进行的公证活动应相互配合和协作。第四条公证处由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经考核后统一由省司法厅任命。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在调离公证机关时应予免职。
    2023-06-06
    87人看过
  • 广东省基本建设项目开工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建项目)开工管理,防止计划外基建项目开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基建项目(外资企业、私人住宅除外),实行开工报告审批制度。第三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审批:(一)国家直属、直供项目,除国家审批者外,其余由省建设委员会审批;(二)省、市管项目(不包括广州、深圳、珠海市)中的大、中型项目以及投资额五百万元以上(含五百万元)的工业项目和建筑面积五千平方料以上(含五千平方米)的单项民用建筑项目,由省主管厅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查后,报省建设委员会审批,其余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三)广州、深圳、珠海市属项目,由所在地的市建设委员会审批,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建设单位报审基建项目开工报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领
    2023-06-10
    176人看过
  • 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为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各市可选已完成清产核资和管理水平较高的一至二户企业进行试点。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广东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和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条企业经营者是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经理(厂长)一人。第四条经营者年薪是指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给经营者的全部收入。第五条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第六条基薪按照本地区企业职工上年度统计年报平均工资水平和企业规模大小(企
    2023-06-05
    389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适应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区内成片开发区的规划、地政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行政划拨或有偿出让方式将成片未经开发的土地交由企业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的区域。开发区由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划定。第四条市规划国土局是各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国土局的授权,对辖区内开发区的规划、地政进行管理,并依职权进行监督。第五条开发区内的企业必须按照城市规划和地政管理的规定进行建设。组织开发区建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对开
    2023-06-10
    370人看过
  • 广东省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城镇园林绿化的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内各城市、县城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园林绿地包括:(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人行道林带、花坛、绿岛等;(二)专用绿地:工矿企业、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的庭园绿地;(三)生产绿地:为城镇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四)防护绿地:城镇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的林带和绿地;(五)郊区的革命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第四条各级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绿委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地建设规划是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绿委会及规划、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制订,报上级
    2023-06-10
    326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资
    词条

    工资即员工的薪资,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动后,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可以以时薪、月薪、年薪等不同形式计算。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更多>

    #工资
    相关咨询
    • 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1-05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女职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独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包括固定工人、合同工人、临时工人、计划外工人)。第三条女职工在怀孕、产假、哺乳期间,单位不得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保证其获得基本工资的权利。第四条女职
    • 厦门经济特区劳动管理规定的11种机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1
      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对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日通知劳
    • 全民所有制企业管理暂行规定何时失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9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省府令15号发布日期:失效日期发文单位。第二条临:江苏省XX文号,制定本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执行日期。
    • 广东省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9-11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门和XX负责解释。
    •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规定是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可以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在那里就可以看到你要的深圳失业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章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失业员工的劳动权利,促进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