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杭州市安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0:07:39 87 人看过

发布部门: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杭农安[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供食用的未经加工和初加工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进入本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为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认定。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市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基本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GB18406《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2、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完善的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申报表;

2、注册商标复印件;

3、执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基地外的产品需提供半年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产品需提供相关基地认定证明复印件;

5、加工、流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证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质量安全保证的相关证明或经市级以上认证或认定的证明;

7、流通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供联接基地的证明,以及严格按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操作的证明。

第七条受理。基地外产品的申报由各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农产品基地内的产品申报由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生产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信息产业处)。

第八条评审。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管理办公室、加工管理办公室、流通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外产品进行评审;市生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内产品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检。

第九条审核认定。经评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颁证、公告。经认定的农产品获准在本市市场上使用统一的杭州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并颁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认定的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证书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复审程序同初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对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采用证书、标志和标牌明示的管理方式。凡获得认定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附带标志或证书。

第十三条标志或标志牌,应标明企业名称、证书号、产地、执行的标准号,以接受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认定产品实行跟踪检查,市、区、县(市)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认定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获证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者由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或生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停止使用标志,收回证书。

1、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规定,被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

2、擅自扩大产地范围,变更产地;

3、改变种(养)植模式或生产工艺,降低标准的;

4、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

5、伪造、涂改、冒用、借用或转让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标志、证书的;

6、消费者投诉有质量问题而经查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不收取认定管理费用。检验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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