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文号:杭农安[2003]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现将《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提高我市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用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发展的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食用农产品是指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供食用的未经加工和初加工的农产品。
第三条凡进入本市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均为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可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第四条市安全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食用农产品的认定。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市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认定的受理、审核和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基本条件:
1、产品质量符合GB18406《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产品质量抽检合格;
2、生产、加工过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完善的安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操作技术规程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4、有合法的注册商标;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请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1、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申报表;
2、注册商标复印件;
3、执行的标准文本复印件;
4、基地外的产品需提供半年内经法定检验机构抽检(或委托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产品需提供相关基地认定证明复印件;
5、加工、流通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证复印件;
6、加工企业申请的,还需提供质量安全保证的相关证明或经市级以上认证或认定的证明;
7、流通企业申请的,还应提供联接基地的证明,以及严格按安全卫生标准生产操作的证明。
第七条受理。基地外产品的申报由各区、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农产品基地内的产品申报由各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报市生产管理办公室(市农业局信息产业处)。
第八条评审。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会同生产管理办公室、加工管理办公室、流通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外产品进行评审;市生产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对上报的基地内产品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组织专家审核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现场考核和产品抽检。
第九条审核认定。经评审合格后提出意见报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颁证、公告。经认定的农产品获准在本市市场上使用统一的杭州安全食用农产品标志,并颁发《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二年。认定的产品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证书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0天内申请复审。复审程序同初次申请。有效期满后未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对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采用证书、标志和标牌明示的管理方式。凡获得认定的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附带标志或证书。
第十三条标志或标志牌,应标明企业名称、证书号、产地、执行的标准号,以接受监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认定产品实行跟踪检查,市、区、县(市)有关执法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对认定的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获证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质量安全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者由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杭州市安全食用农产品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或生产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经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停止使用标志,收回证书。
1、违反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规定,被市级以上法定检验机构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
2、擅自扩大产地范围,变更产地;
3、改变种(养)植模式或生产工艺,降低标准的;
4、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产生二次污染的;
5、伪造、涂改、冒用、借用或转让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标志、证书的;
6、消费者投诉有质量问题而经查实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从事安全食用农产品认定不收取认定管理费用。检验检测费用按国家规定收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和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关于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工
445人看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56人看过
-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58人看过
-
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426人看过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管理办
352人看过
-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人事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328人看过
农产品质量是指农业生产出的食品、原料等在一定标准下的综合表现。其定义包括产品的安全性、营养价值、风味、外观等多个方面。 农产品质量的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无害、优质、合规。这包括对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微生物污染等方面的控制。农... 更多>
-
杭州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香港在线咨询 2022-09-25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
杭州市桐庐县产假安排北京在线咨询 2023-01-09产假可休国家规定的98天以及地方规定的30天共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什么?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什么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2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在国内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全文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8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
-
杭州市淳安县生小孩要几天?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12产假是国家规定的98天和地方规定的30天共计12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关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正常分娩时,分娩后90天以上(包括分娩前15天)(2)7个月以上早产或超期分娩时,按照正常分娩处理(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