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马塘区、鸠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济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3〕88号)、《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生活救助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6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是确保农村特困群众基本生活的根本措施,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我市农村低保工作自1999年起步以来,保障标准有所提高,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农村低保工作发展不平衡,操作程序不够规范,保障水平有待提高。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扎扎实实地做好农村低保工作,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救助体系奠定基础。
二、健全和完善农村低保制度。各县、区要认真研究农村低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确定保障标准要科学合理,与当地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确定农村低保对象要以户为单位,由户主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报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张榜公布评议结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报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结果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将结果发回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张榜公示10天。对确无异议的,发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
对农村低保对象每年要审核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保障面,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要加强农村低保档案建设,为低保对象建立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月补助金额、通信地址等信息在内的档案,制成电子表格,报省、市民政、财政部门备案,为实行网络化管理做好基础性工作。
三、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县(区)、镇(乡)或街道办事处两级共同负担。省拨农村特困救助资金只能作为本地农村低保资金的补充,不得因此削减本地农村低保资金预算。县(区)民政部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年度农村低保所需资金及下一年度扩面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农村低保资金用款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审核后,将本级财政应负担的保障资金列入预算,并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
县、区财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使用,不得挪用。农村低保金要按季度发放,条件许可的地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县(区)财政部门、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季度第一个月要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农村低保对象按时足额领到低保金。
要大力整合农村救助资源,提高农村困难救助的整体效益。受灾地区要将农村低保对象作为重点纳入救灾救济范围,使农村低保与救灾救济和社会救助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切实把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将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政府的考核内容,切实抓紧抓好。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具体操作;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村低保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低保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卫生部门要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对农村低对象给予重点扶持;教育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子女的入学费用,要给予相应的减免照顾;农业部门要在扶贫项目和农业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安排农村低保对象;工商、税务、土地、建设等部门要制定或落实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的优惠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农村低保工作落到实处。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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