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七项重大工程。抓紧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对于全面落实规划,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促进国土整治,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重大工程,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通过科学评估论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部将组织编制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在规划期内,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主要安排在重大工程内。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制定的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同时,要将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地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项目,优先安排在重大工程内,提高重大工程实施的规模效益。
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
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统筹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整理,既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又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国家掌握的专项资金除用于实施重大工程外,还将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地方的各专项资金除用于完成法定补充耕地任务和实施重大工程外,也应向基本农田整理倾斜。根据全国基本农田分布和资金状况,部将下达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农田整理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
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可结合实施重大工程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外的,应优先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应集中连片,整理后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经过整理的基本农田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违法占用。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在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部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组织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和建设任务,指导项目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完成预定任务。
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机制。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入库项目备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适应管理职责变化需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明确责任,充实人力,保证职责到位。部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国家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等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市场化。
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效益。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要深入实地充分论证,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严禁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随意变更设计行为;项目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并尊重群众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严禁假招标、假监理、假合同等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保证农户相对集中使用土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2005年2月7日
2005年2月20日
-
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
280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120人看过
-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420人看过
-
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172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督查工作的通知
238人看过
-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
183人看过
土地开发主要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要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未利用土地开发是补充耕地的一种有效途径。 土地开发是通过各种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潜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扩大土地利用空间与利用深度,充分发挥土地在生产和生活中的作用的过程。... 更多>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0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举报工作的通知 (1990年10月9日高检发控字<199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适应反贪污、贿赂斗争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各级检察机关从1988年7月开始,普遍开展了举报工作。两年多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广大检察干警的努力下,举报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拓宽了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渠道,成为直接发动和依靠群众同贪污、贿赂等犯罪作斗争的重要途
-
重庆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市能投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
-
土地开发整理的流程有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6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流程一、项目申请阶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二、项目实施阶段三、成本核算,土地交易阶段
-
-
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发现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通知高检发监字[200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