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内财产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一)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常见的是夫妻一方擅自变卖房产,因为房产价值大,所以也常常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主要财产争议的焦点。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双方陷入面临离婚的僵局时,最容易出现一方擅自变卖房产的情况,尤其是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因为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第三方完全有理由相信此房产只属于一人。只要被登记在产证上的一方同意,交易就是真实有效的,日后另一方追究起来,第三人也能依据善意取得原则取得房产。
(二)夫妻一方虚构债务
现在,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为了多了多争取财产,“虚构债务”的现象越来越多。
在离婚诉讼中,这种“虚构债务”的现象不在少数。此现象的出现主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告不想离婚,想通过虚构高额债务迫使原告因不愿承担债务而撤回离婚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被告想通过虚构债务来获得更多财产利益。笔者认为,此现象的发生不仅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妨碍司法公正,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如何防止当事人通过虚构债务来达到其不当目的应引起重视。
(三)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财产赠与他人,同样是一种婚内财产侵权行为。
(四)分居期间的财产侵权
夫妻感情不和或者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的时候,夫妻双方往往会选择分居。此时,问题往往就会出现,6个月的分居时间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一个转移、隐匿、为泄愤故意毁坏财物的很好的机会。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也使法院第二次作出的离婚的判决成为一张“白条”,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再者,有些女性本身居于弱势地位,尤其是长期在家操持家务,没有收入的一方,在分居期间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虽说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却没有实际的控制权,大部分财产都掌握在对方手里,最糟糕的情况是一旦分居,连最起码的生活都很难得到保障。如若离婚后,尚能得到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在分居期间,弱势的一方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够要求对方的经济帮助的,那对他们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即便她们有劳动能力,但长期脱离社会使她们在短时间内根本无法自力更生,这些问题都需要引起重视。
通过以上的资料我们能够看出这些侵权方式都是在日常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就算是没有任何的感情了,哪怕已经提起了诉讼,可是在没有办理离婚证之前相关的财产都属于婚内财产,具体的侵权行为就表现在其中一方为了给另一方增加负担,虚构自己的债务,因为夫妻共有债务也是要共同偿还的,或者把夫妻之间的财产转移给了其他人。
二、婚内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侵害人身权的行为约为婚内侵权行为的50%,以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为离婚原因的案件比例更高达婚姻案件总数的60%以上。侵害人身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殴打对方当事人,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名誉,强制性行为或拒绝履行夫妻性生活义务等方式。当事人的身心受到严重摧残。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多数情况下,侵害人身权的同时也侵害了对方的财产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只侵害对方财产权的案例。侵害财产权的行为主要有隐藏、转移财产、虚构债务、不合理的大额支出、擅自处置夫妻财产等方式。通过这些方式使对方在离婚诉讼分割财产时少分、不分财产,甚至使对方背负巨额债务。
(三)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综上所述,婚内侵权行为侵权的内容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项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另一项是夫妻一方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婚内侵权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侵权一方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不能因双方存在法定的夫妻关系而忽略对侵权人的法定制裁,侵权人也无权以存在夫妻关系为理由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司法实务中的另一难点是认定一方侵权后,如何确定侵权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及如何执行该赔偿判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范: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从理论上来讲,婚内侵权行为对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限制,也不应有限制。
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有明确表示归个人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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