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由中国银监会牵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扶贫办、卫生部、科技部、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体育总局、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慈善总会等12个部门在京召开中国公益信托研讨会。
这是中国首次对公益信托的配套制度建设进行研究。
近年来,专业信托机构日益关注公益信托。今年初,中华慈善公益信托项目首次获得民政部和银监会批准、并突破现有制度对传统信托产品金额和地域的限制,被看作是中国公益信托事业的重大创新。
与此相呼应的是,发展公益信托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涨,今年3月十届人大三次会议上,31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加快完善信托法配套法规制度的建议。银监会作为专业信托机构的监管单位,负责落实办理该提案。
中国公益信托立法始于2000年《信托法》的制定。据银监会人士介绍,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第六章对公益信托作出了15条规定,但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至今未能出台。比如按照《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以及确定受托人必须经公益事业管理机关批准,但对于相关主管部门职责,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公益信托事业的发展。
公益信托雾里看花
从1988年国务院发布《基金会管理办法》以来,基金会在中国运作已有17年历史,基金会在公众心目中成为推动公益事业的唯一渠道,所以一直以来舆论焦点都集中于如何健全基金会内部机制、如何加强外部监管上。尽管2000年公益信托已经在中国法律文件中出现,但是,公益信托并没有在公益事业舞台上扮演本属于自己的重要角色。
公益信托在英美法中称为慈善信托,从其雏形出现到今天已有400年历史,对解决社会贫困问题、推进现代福利国家的发展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英美等国的大学、美术馆、博物馆、贫困人口救济和医疗事业等都得到公益信托的支持,人们耳熟能详的诺贝尔基金就是国际性公益信托事业的典范。
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表示,公益信托对国家而言相当于第三次分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公益事业需要大力发展。公益信托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展我国公益事业,改善和提高社会中需要帮助的部分人群的生活和文化水平,对加速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基金会VS公益信托
一些部门对此也提出不同的声音。2004年国务院已经出台《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的管理已经有一套现成的制度,在此前提下,再建立一套公益信托制度是否有其必要性?其质疑的核心是:当社会财产反馈到社会公益事业时,是以基金会形式更好还是以契约性的公益信托形式更好?这是中国发展公益信托事业面临的现实问题。
会议主讲人之一,专程前来中国参加这一研讨会的美国律师协会中国委员会副主席、美国律师协会税法和信托法法律顾问雷门博士表示,在美国,自然人和法人经常把公益信托作为传播财富的手段,如建造公园、为图书馆提供资金、设立电台或大学等,通常为管理这些信托资金设立公益信托,以防止这些资金被滥用或侵占。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天民博士认为,美国通过复杂的税法区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基金会这一名称并没有法律上的利益。
研讨会另一名主讲人,台湾政治大学教授赖源河表示,从台湾地区法律制度来说,与财团法人(基金会)比较,公益信托具有设立简单、费用较低、管理方便、监督严格、财产运用方式多样、孳息支出灵活等优点,因此在1996年信托法出台后,台湾地区公益信托事业发展很快。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基金会作为公益信托受托人,有其先天不足。一是基金会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不具有专业优势,难以使公益基金保值增值;二是现有法律对于基金会各种活动缺乏有效监控,容易产生贪污或挪用基金的行为;三是基金会可以募集和接收社会捐赠资金,但是对捐赠和信托两种行为定性不清,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
哪种管理体制更适合中国
公益信托在世界各国一般以税收优惠进行利益推动。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对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较为宽松,比如纽约州法律规定允许设立信托的目的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政府只进行事后监管。而在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制度设计较为严格,除在信托法中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外,同时还授权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对公益信托的监管法律进行制定。
对此,雷门博士表示这两种管理体系差异与不同历史有关。公益信托在美国有悠久的历史,受托人的义务和所有权与权利相分离的原则在美国人的思维中已经根深蒂固。并且公益信托的自我规范体制已经在一个非常成熟的法律体系中得以发展,但即使这样,美国的公益信托监管也正面临日趋严峻的形势,很多人打着公益事业的旗号行逃税之实。因此雷门博士认为在一个缺少类似原则和法律发展的社会全部采纳这种西方模式将是不明智的。他建议中国立法应该控制严格一些,比如受托人应该受过专业培训等。
银监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公益信托制度中,受托人关乎信托财产安全以及委托人目的能否得到忠实执行等,因此受托人资格是制度的核心。作为后发国家,建立制度时吸取其他国家的教训是相当重要的。
这只是制度的研讨,今后具体管理办法的起草还需要授权。银监会非银部主任高传捷表示。银监会已经向全国人大报告,如果得到授权,银监会将牵头与政府各相关主管机关配合,形成一个工作机制,推动公益信托配套制度的建设。
-
《公司法》配套制度研究
457人看过
-
中国公益信托法律制度研究
307人看过
-
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
171人看过
-
我国公益信托税收政策研究
237人看过
-
信托受益权的应用研究
451人看过
-
公益信托配套制度建设起步
347人看过
公益信托是“私益信托” 的对称,为学术、技艺、慈善、宗教以及其他公共福利事业而办理的信托,也指个人以自己的资金委托给信托部门办理的公共福利事业的信托业务。 这种信托的受益人不是特指一个人或两个人,凡社会中享受这方面公益的人都是公益信托的受益... 更多>
-
贵州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研究福建在线咨询 2024-11-10在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起诉来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可以分为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方式。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起诉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必须属于人
-
公司出钱培训学生为了考研研研究生,为什么要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协议海南在线咨询 2022-02-07首先需要界定的是:公司和打算入职的大学生提供实习培训的机会,双方是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实习关系。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双方确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已可以(因大学毕业生准备入职,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在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之前双方书面约定仅建立实习关系。如果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可以签署培训协议,约定培训服务期并确定培训费用,还约
-
成立的条件是什么?(研究)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5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
-
信用卡诈骗罪研究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12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
公益信托设立和受托人是怎么确定的?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对于公益信托活动应当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