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务院
文号:国发[1990]61号
发布日期:1990-11-10
执行日期:1990-11-10
最近一个时期,地区之间市场封锁的现象有所发展,引起商品流通不畅,加剧了当前的市场疲软,对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方针带来了严重影响。为了打破地区间的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维护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对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企业,要加强计划管理和行政监督,确保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生产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调拨任务和购销合同后,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权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产品。工业、商业、物资等部门的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有权在全国范围内自行选购所需要的商品,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设置障碍,加以干涉,特别是不得在承包经营责任制中硬性规定只准购销或硬性搭配本地产品;不得将质次价高、用户不欢迎的产品,强行压给流通企业。
二、要确保商品流通畅通无阻。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在道路、车站、码头、省区边界设关卡,阻碍商品的正常运输。对现有的检查站(所、卡、岗)要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整顿,撤销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各种关卡。必须设置的检查站,需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严格规定其职责范围。凭县以上公安机关颁发的证件执行检查任务。检查人员应佩戴专用标志,严格按照规定的工作范围履行职责,不得任意扣留过往运输车辆,随意收取各种费用或罚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查和卫生检查等部门不得以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为名,抬高外地产品的检验标准,变相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区销售。
为缓解运输紧张状况、减少物资不合理对流,对地处边远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能够生产自给、适销对路、质量合格的少数产品,在报经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后,短期内可适当控制外购,但必须允许一定比例的同类优质产品进入本地销售,以利于提高本地产品质量和生产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管理制度。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外地产品或经销、使用外地产品的企业擅自增加税费、变动税率;不得制定封锁市场的惩罚性规定,收缴企业的合法收入;也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对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减免税收。
四、各地银行在资金上要支持经营企业择优选购产品,在信贷上要对经销外地产品与经销本地产品的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对经销外地产品的企业限制贷款或提高贷款利率。按照合同规定到货或需要购进的外地产品,银行应按照结算办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
五、物价部门要加强物价管理,支持企业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平等竞争。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物价管理规定,禁止有意压低或擅自提高外地同类商品的进销价格差率和批零价格差率,变相限制外地产品的销售。在销售国家指定价格的外地产品时,不得搭配销售本地产品。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自觉制止和纠正地区封锁的错误做法,集中力量抓好经济结构的调整。要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促进地区之间的经济、技术协作,加强横向联系,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物资、商业和供销部门要相互协作,积极开拓农村市场,保证商品在城乡之间畅通无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要一律废止,立即撤销所有限制外购商品的审批机构和封锁外地商品流通的关卡。同时,要坚决反对流通领域的不正之风,严禁用不正当的手段推销商品。在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搞地区封锁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基层;在贯彻执行中要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贯彻执行情况于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报国务院。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监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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