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回赎权怎么约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0:44:16 432 人看过

一、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期待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

1、上述例子中,所附条件成就前,甲为汽车所有权人。

但对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的期待予以相当程度之保护,乙因受此保护而享有期待权。

甲对汽车实施处分(出卖、质押)时该处分虽为有权处分,但为了保护乙的利益,受让人能否因该处分取得相应的物权,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

2、甲将汽车出卖给丙,并完成交付。甲、丙的买卖合同为有权处分,但丙能否取得汽车所有权关键看甲乙的保留所有权买卖是否登记。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已登记(只要乙按约定支付了全部价款),无论丙为恶意还是善意,丙均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已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若保留所有权买卖未经登记,丙能否取得所有权,因丙为善意或恶意而不同。

若丙为恶意(知道汽车为保留所有权买卖标的物),丙不能取得汽车所有权(未经登记的保留所有权买卖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

若丙为善意,丙因交付完成而取得汽车所有权。

二、保留所有权买卖合同买受人的回赎权

例子:甲把一辆汽车出卖给乙,价款30万,约定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汽车的所有权。假设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前6期价款,但未支付已经到期的第7期和第8期的价款,甲行使取回权,申请法院从乙处取回该汽车。

1、回赎的内容

甲行使取回权取回汽车后,乙在回赎期内享有回赎权。

回赎的内容是:乙仅须消除自己的违约行为。比如在上述例子中,乙仅须支付支付拖欠的第7期和第8期价款,而无须支付第9期和第10期价款。

再比如,乙对汽车实施处分的,乙只要能消除因此在汽车上产生的负担即可。

乙行使回赎权后,甲的取回权消灭,甲应将汽车返还给乙。

2、回赎期

乙的回赎权仅存在于回赎期内。

回赎期的长度由甲乙约定,不能约定的,由甲指定一个合理的期间。

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来约定回赎期的,故一般应该予以许可,而且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的双方约定。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02日 07: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回赎相关文章
  • 买卖合同约定所有权保留
    第一,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的范围。所有权保留条款,分为简单保留条款和扩张保留条款2种。第二,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是卖方单方的选择权。第三,明确约定行使保留的所有权后的事宜。因为关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约定仅设置了一个物权,实际并不影响双方合同的履行。第四,在存在所有权保留条款和第三人担保的情况下,放弃该条款的权利时须谨慎一、保留所有权的缺点有哪些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为模型,同时改造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性质为预登记性质,且应赋予该登记公示以积极效力,以绝对对抗第三
    2023-02-06
    294人看过
  • 买卖合同债权人是谁,买卖合同无约定债务利息怎么处理
    一、买卖合同债权人是谁买卖合同出卖人与买受人都可能是债权人。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受人支付了价款,出卖人没有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务人,买受人是债权人。如果买受人没有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了货物的情况下,出卖人是债权人,买受人是债务人。买卖合同是卖方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卖合同无约定债务利息怎么处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利息的,债务人不需要支付欠款利息。如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的,在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买卖合同对于欠款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无权要求支付利息,提出此诉讼请求的
    2023-06-25
    86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如何约定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中,第16条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要求减少的,应以违约金超过30%的损失为基准适当减少的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为理由要求增加的,应以违约损失为基准确定违约金额。第十七条商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根据未支付住房贷款的总额,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过期交付使用住宅的,根据过期交付使用住宅期间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价机构评价的同一地区同类住宅租金标准确定。第十八条由于卖方的原因,买方未能在下一个期限内取得住宅所有权证明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商社买卖合同约定的住宅所有权登记期限(二)商社买卖合同的目标物为尚未建成住宅的,从住宅交付使用日起90日
    2023-08-18
    430人看过
  • 定金可以赎回吗?定金可以赎回吗?
    如果一方违约的,定金不能退回。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购买房子的定金能退吗?没签合同定金有些可以退,有些不能退。根据处理房产买卖纠纷的相关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并不是购房者单方面的责任,房地产公司也有责任,购房者并未违约。但是,如果双方签订了认购书,而购房者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买方违约,定金就不能退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
    2023-07-11
    323人看过
  • 买卖房屋卖方合同书中怎么约定违约金
    一、买卖房屋卖方合同书中怎么约定违约金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房屋买卖可以委托代理代办吗房屋买卖是可以委托别人进行代办的,但是需要向被委托人出具授权的委托书。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政策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和房改房中央产房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有一些限制性规定,不满足规定条件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需要提前沟通情况
    2023-05-06
    120人看过
  • 买受人的回赎权期限,买受人是什么
    一、买受人的回赎权期限买受人回赎权期限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在一定期间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或完成其他条件后享有的重新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对于回赎期的“法定期间”,我国并没有确定规定,而是由双方约定的期间和由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这两种意定期间。其中,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来约定回赎期的,故一般应该予以许可,而且这种约定既可以是事先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也可以是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的双方约定。但是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应该是合理的、具体的、具有可操作的,且不阻碍买受人回赎标的物,而不是不合理的,抽象的,无法实现的。二、买受人是什么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买受人肯定是竞买人,竞买人却不一定是买受人。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
    2023-07-03
    316人看过
  • 回赎典房以合同为准
    法律综合知识
    案情:张先生因经商缺少资金,又未能取得贷款,虽然自己有房屋,但不愿出卖。张先生终于与胡某商定,将自有的3间房屋全部典给胡某,双方约定典金为3?8万元,典期至1997年6月底止,届时双方如愿意续典,则应提前半年通知对立。双方订立了典房合同后,至当地房管机关办理了典权登记手续。典期将满时,张先生经济已较为宽裕,向胡某提出按约回赎房屋,胡某对此表示同意。但胡某提出:目前房价已比1992年高出了很多,如仍按3?8万元回赎,则他明显吃亏,胡要求张先生以6万元的价格回赎。张先生不允,双方产生争执。胡某因此而不愿让出房屋。张先生无奈,请律师诉至所在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和胡某订立的典房合同已经房管机关核准登记,胡某也领取了房管机关颁发的房屋他项权证,双方典当关系合法。现双方所约定的典权存续期限届满,又未有延长典期的约定,胡某应按约将该房屋的使用权归还给张先生。胡某提出要张先生以6万元的典价回
    2022-05-01
    120人看过
  • 典物回赎权要怎么行使
    行使典物回赎权的条件1、须于回赎期限内为之。回赎权的期限是出典人得行使回赎权的法定期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期限届满而不回赎的,回赎权即为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定有期限典权的回赎期,台湾民法典第923条规定为2年。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为10年。典期为15年以上,而附有绝卖条款的,典期届满时应即行回赎,否则,回赎权消灭。未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可以随时回赎,但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典权人。台湾民法典第925条规定为应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若自出典后经过30年不赎的,回赎权消灭,2、须提出原典价。出典人仅有回赎典物的意思表示,若不提出原典价,则不发生回赎的效力。原典价包括典权人在设定典权时所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出典人只须提出原典价,向典权人表示回赎典物的意思,即可产生消灭典权的效力。这里有疑问的是,典权人能
    2023-06-08
    391人看过
  • 买房违约怎样拿回定金合同
    在违约之后,购房定金能否退还,需依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首先,若在诉讼之前开发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那么该份房屋认购书便归于无效范畴,定金理当予以退还;其次,倘若买方未能依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签约,即属于买方违约情形,定金不予退还;而当卖方在认购书规定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以致未能实现正式签约之目的,则构成卖方违约,此时应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再者,若买卖双方均在规定期限内正式签署了合同,那么定金在买方履行合约义务后,可以充抵相应的楼款或予以收回;然而在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若有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则适用“不予返还”或“双倍返还”的原则;最后,若买卖双方均未出现上述第一项所述的违约行为,仅仅是因为对于预售(销售)契约以及补充协议的内容无法达成共识,从而导致未能成功签约,那么卖方应当将定金全额返还给买方。此外,若在正式签约之时,有一方对认购书中所确认的条件,例如价格、房号、面
    2024-08-12
    91人看过
  • 怎么审查买卖合同内容怎么预防买卖合同违约
    一、怎么预防买卖合同违约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参观审查。对于买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主要应负交付货款的义务。审查买方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可以审查买方的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对于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而言,可以通过他所在单位以及他的亲戚、邻居、同学、朋友等熟人调查此人的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了解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无论是与公民签订买卖合同,还是与法人签订买卖合同,无论是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都要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否则,偏听一面之词,往往成为受欺诈的原因之一。二、怎么审查买卖合同内容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律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
    2023-04-03
    379人看过
  • 买家违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定金能退回吗
    买家违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的,定金不能退回。因卖家违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退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买家可以单方解除买卖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二)卖方明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三)先卖后抵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四)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
    2023-02-19
    89人看过
  • 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权,那么房子买卖合同是否有
    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权有效。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未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未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
    2023-08-18
    469人看过
  • 民法典的买受人的回赎权是什么
    一、民法典的买受人的回赎权是什么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三条出卖人依据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出卖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买受人;不足部分由买受人清偿。二、买受人的回赎权期限回赎是指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对标的物行使取回权后,在一定期间内买受人履行支付价金义务或完成其他条件后享有的重新占有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这里所谓的“一定期限”即回赎期。对于回赎期的“法定期间”,我国并没有确定规定,而是由双方约定的期间和由出卖人单方指定的期间这两种意定期间。其中,买卖双方是通过自由意思表示
    2023-04-13
    249人看过
  • 如何约定买卖合同履行事项,如何约定买卖合同价款?
    一、如何约定买卖合同履行事项买卖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界限,主要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时间和买受人的付款时间。这一条款涉及到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标准之一,十分重要。根据履行期限的不同,买卖合同可分为即时履行合同、定时履行合同和分期履行合同。履行地点,对买卖合同而言是指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买受人提取标的物的地方,以及买受人付款和出卖人接受付款的地方。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有时是确定标的物验收地点的依据,有时是确定运费由谁负担的依据,有时又是确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依据,还是确定诉讼管辖的依据之一。因此,买卖双方对履行地点的约定必须明确。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与接受履行的方式,包括出卖人的交货方式、标的物的验收方式、买受人付款的方式以及结算方式等。买卖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合同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分批履行;交付方式是由出卖人送货或代办托运,还是
    2023-02-15
    23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回赎
    词条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 更多>

    #回赎
    相关咨询
    • 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回赎权具体是怎样回事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7-05
      买受人行使该回赎权是为了防止出卖人为实现自我债权而再次出卖标的物,从而能使原买卖合同恢复到正常履行的状态
    •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受人有回赎权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14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一定条件下买受人有回赎权。 保留所有权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受人有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等情形的,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内,消除不支付价款等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后,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因此,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一定条件下买受人有回赎权。
    • 期货合约没到期可以赎回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5
      期货合约可以每天都进行交易的呀,只要到交割日那天必须进行平仓了。
    • 买卖赎家的土地合同是否有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6
      不可行。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宅基地不是个人财产,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国家明令禁止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土地。至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同村)转让,并征得集体组织同意的,则另当别论。《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 买卖合同约定管辖无效是如何回事?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3
      (一)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 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实际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