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否有权查阅门诊病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3 21:35:07 430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是有知情权的,所以患者有权查阅门诊病历的,患者也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病历复印、封存的时间点与书写时限

1、一般来说,当患方意识到医方的医疗行为可能有过错,并给患者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时候,就应当考虑复印和封存患者的相关病历资料。

在患者治疗尚未结束时,可以对已经形成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印、封存,甚至可以采取每日复印当天的病历资料的方式,及时保全病历资料。

在患者治疗已经结束或者患者死亡后,其病历资料处于确定状态,可以对全部病历予以复印、封存。医疗方也必须将完整的病历资料提供给患者进行复印和封存。法律实务中,也出现过医疗方提供封存的病历不够完整,在诉讼中追加病历,而患方对追加的病历不予认可,以至于无法进行鉴定,并导致医疗方举证不能而承担败诉后果的案例。因此,及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可以使患者在诉讼中赢得先机。

2、从医疗方风险防范对角度来说,如果患者的治疗已经结束,而医疗方尚未完成相关病历的书写,此时,如果患者选择对病历进行复印和封存,则此后医疗方所补充填写的病历极可能不被认可,从而无法成为鉴定和定案的依据,使医疗方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医疗方应该严格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及时书写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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