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1 14:13:13 491 人看过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

一、代位权有没有法律效力

代位权有法律效力。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行使代位权所需哪些条件

行使代位权所需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建立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必须享有第三人债权或者返还请求权等现实权利;

3、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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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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