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原则包括:以原告为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被告是外国人,在中国没有固定住所的,采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在国内结婚定居的华侨,应当采取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
北京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被告在中国有住所及原告是中国人或在国内有住所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或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其定居国法律规定离婚诉讼要让婚姻缔结地或国籍所属国的法院管辖该案件。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涉外离婚案件,中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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