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的管辖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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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者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中国居住的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中国有住所或居所,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国内最终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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