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理赔?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4 14:20:56 247 人看过

所谓虚假理赔,是指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了骗取保险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故意编造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并通过虚假理赔,将骗取的保险金据为己有的行为。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也是十分严重的。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作掩护,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很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发现。为了有力的打击这种犯罪,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贪污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构成侵犯财产罪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构成贪污罪的情形都有哪些

1、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以贪污罪处罚。

2、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处罚。

3、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

二、保险诈骗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

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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