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3:24 89 人看过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七月)

为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健全工作制度,逐步扩大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覆盖面,保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重点,逐步扩大覆盖面

(一)扩面工作总体目标是在三年内使我市民营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农民工)参保面达到90%以上,个体工商户参保面达到50%以上。其中2004年底民营企业参保面达50%以上;2005年底达80%以上。2004年扩面重点对象是所有从事生产制造业、服装加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民营企业,以及用工人数在30人以上的餐饮业、用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商业零售业等民营企业;2005年的扩面重点是其他行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规模较小的服务企业。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采取联动措施,加大工作力度

(二)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日常扩面工作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基础,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参保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行政检查、行政督促和行政监察职能,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举报案件的处理处罚力度,不断规范参保行为。

(三)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责任,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检查、稽核等工作的同时,对发现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瞒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等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督促其按规定申报缴纳,对拒不缴纳的,可从其银行帐户强制划拨缴纳。

(四)工商、地税部门在办理民营企业登记、年审及验证、换证时,要查验其社会保险登记证及足额缴费证明,并将未参保及未足额缴费的单位情况及时反馈到劳动保障部门。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审的同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五)财政部门要努力加大扩面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市政府各部门在组织落实各种补贴、补助、专项资金、贷款和税收优惠等各项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前,要确认其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和足额缴费,否则一律不予办理,有关部门也不得对未参保或未足额缴费的民营企业进行评先、评优。

三、建立区级政府扩面工作责任机制

(七)市属三区和开发区,要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保。市政府与区政府签定年度扩面责任目标,纳入区级政府年度工作责任目标体系进行考核。

(八)区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劳动保障部门的支持,并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委托下代收辖区内符合参保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

四、建立日常督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九)劳动保障、地税、财政要在进一步加大日常检查、稽核工作力度基础上,根据总体工作目标要求,确定在2004-2006年每年的9月份开展"社会保险扩面宣传推动月活动",市经贸、工商、总工会、妇联、新闻单位等部门相互配合,选择重点对象开展宣传督促工作,以点带面,推动我市民营企业参保扩面取得突破,努力实现参保面三年内达90%以上的目标。

五、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意识,加强社会监督

(十)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日常政策法规公布和宣传的同时,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积极报道民营企业参保缴费的先进典型,对严重违反法律政策的行为公开曝光批评,公布处理结果;要开设专栏和社保热线,为企业和职工释疑解难,解答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努力提高民营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六、进一步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配合

(十一)市政府成立"铜陵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劳动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分别由市劳动保障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经贸委、中小企业局、总工会、妇联、各区政府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扩面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例会"及专题会议等形式研究解决扩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相关成员单位的工作,明确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扩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十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铜陵县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同步启动,做好县域民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参保扩面工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7: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个体工商户相关文章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宁政办发[2007]1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筑工程局拟定的《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为较好地解决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号)、《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162号)和《市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1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建筑业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农民工”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离开农村居住地、在我市建筑市场和装饰装修市场就业的人员;所称“企业”包括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和劳务企业;所称“工程项目”包括建筑安装和装饰装修项目。二
    2023-06-09
    26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两年多来,市和大多数区县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针对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处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劳动保障年检”后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劳动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军队在京各单位、各金融系统所属单位、各省市驻京办事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精神,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4]7号)的要求,防止在劳动保障年检取消后出现劳动保障管理上的漏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正确认识优化发展环境与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各类年检事项,这是优化首都发展环境,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举措。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要有正确的认识,认真落实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涉及企业的年检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2023-06-09
    47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京劳社仲发[2009]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结合各区县工作实际,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好工作方案,加强相关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八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积极应对当前企业劳动争议增多的问题,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切实
    2023-04-22
    27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聘用单位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二、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持《工作居住证》的人员,在北京市工作期间,不转移其在外省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上述人员结束在北京市的工作跨统筹范围流动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北京市的个人帐户转移手续。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各建筑集团(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处、各有关单位: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有效遏制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保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建筑业企业的用工行为本市建筑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进津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招用的非本县籍贯的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报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签证。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符合法定条件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严格禁止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和“包工头”雇佣农民工。否则,发包单
    2023-06-10
    30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总工发〔1999〕10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在核清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基础上,加强对其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减少职业危害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附件: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的通知(1999年5月13日总工发〔1999〕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全国产业工会:近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就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不能以劳动者的致残来换取外资引入和经济增长,要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安全的管理和监督,做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
    2023-06-05
    253人看过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各部、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及有关单位: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1号令)的规定,现对贯彻执行我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法「1999」137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社会保险登记1、对于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而只参加其中一项的,须到已参保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2、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登记的缴费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的登记一并办理。3、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要向其发出《参加社会保险通知书》,逾期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可以申请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罚。4、《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核发,并每
    2023-06-09
    340人看过
  • 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为维护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民间组织)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市民间组织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及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组织工作人员”是指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领取工资性收入的人员。民间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民间组织,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两个月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登记注册地或坐落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要与本单位工作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作为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各单位应确定专门负责社会保险的承办人员,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三、新建立的民间组织自登记注册起3
    2023-06-07
    369人看过
  •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得到了较好落实。但由于法规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监管尚不到位,挤占挪用基金等现象仍有发生,直接影响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为此,劳动保障部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现予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增强法纪观念,牢固树立基金是“高压线”的意识,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二、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劳社[2003]64号)精神,落实各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作用。为了
    2023-06-04
    73人看过
  •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社保局、工商局关于强化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粤府办[1999]9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从讲政治的高度来做好此项工作。要根据市下达的扩面指标和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完成。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是一项艰巨、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仅靠劳动保障部门是难以做好的,各职能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协调作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协助劳动保障部门搞好扩面征缴工作。
    2023-06-05
    93人看过
  •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
    发布部门: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高劳社发[2007]123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张劳社发[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转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8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附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局:现将《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七月十一日附件:甘肃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失业人员及时获得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发放
    2023-05-05
    299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根据第五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为解决社区专职工作者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京民基发[2005]29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四条第4款规定,应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的社区专职工作者,自《指导意见》实施后,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社区专职工作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新当选的社区专职工作者,以第一个月收入作为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三、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社会保险费按以下标准按月缴纳:(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20%、个人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二)失业保险费由街道办事处按社区专职工作者缴费基数的1.5%、个人按缴费基数的0.5%缴纳;(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街
    2023-06-07
    193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4〕14号2004.09.08各劳社厅发〔2004〕14号2004.09.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十年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生育保险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加强生育保险管理,保障生育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工作建立生育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建立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作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和完善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没有出台生育保险办法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
    2023-06-09
    110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个体工商户
    相关咨询
    • 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2-26
      昆明市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的实施办法发布单位:昆明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福利待遇,按《暂行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四、劳动合同制工人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待业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和
    • 夫妻投靠转户口,有工作,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会开无业证明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6
      有工作,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不会开无业证明的。无业证明是由区县以上劳动就业部门开据的证明有关人员没有职业的证明文件。工作人员会根据你的身份信息,查社保缴纳情况,查到社保中断,就证明你没有劳动合同在身,就属于无业人员。无业证明是由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而且办理失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扩展资料开具无业证明的工作流程1、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
    • 还有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变动申请表很急!!!
      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会自动生成一个电子表格.hiphotos.bid.com/zhido/pic/item/71e8d3fd1f41344db1e5c5201f95cd0c85e83《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变动申请表》是操作系统中先在网上申报信息变更
    •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4
      〔1〕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督促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贯彻执行;〔2〕对用人单位、就业服务机构和劳动者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制止、纠正和处罚;〔3〕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4〕对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5〕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进行培训、任命、考核、监察和管理
    •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怎么写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18
      他想参考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范本,可以看看: 一、合同期限(一)合同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1、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试用期限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1、无试用期。2、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