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提高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质量,增强监督工作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汇总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规定的时间提出:
(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组织检查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查研究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部门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七)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整理提出。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前,应当与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沟通、协商。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汇总各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方面提出的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建议,与一府两院沟通协调后,提出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建议。年度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项目、理由、重点、时间安排和协助常委会此项工作的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等。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本级一府两院,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一府两院的要求,可以适当调整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的办事机构。
第七条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前,受主任会议委托,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报告,为常务委员会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提供参考,并将视察、专题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及时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八条一府两院以及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协助、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一府两院对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汇总整理的意见,应当研究处理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明确意见采纳情况。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前,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一府两院应当将修改后的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两款的期限规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的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及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供常务委员会审议时参考。
常务委员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将专项工作报告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
审议意见书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送交一府两院办事机构,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同时,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一府两院应当于收到审议意见书后三个月内,由其办事机构将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方案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一年内,将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报本级人大代表,并通过常务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一府两院的研究处理工作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情况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实施本办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制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什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任免检察人员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有什么任务?山西在线咨询 2021-11-1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具体任务是: 1、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2、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3、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四、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其它内容。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权限河北在线咨询 2022-03-18立法权限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地各方面的工作山西在线咨询 2021-10-20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人民检察院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依法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调用决定书面形式。
-
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是什么样的官位安徽在线咨询 2022-03-01人民法院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不是官位,是一个职位,审判员与检察员是同等岗位,只是在不同的机关,检察员检察委员属于检察委员会成员,研究案件,责任大一些。《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