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依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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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任免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任免检察人员是宪法赋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按照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按照宪法规定,由人民选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来组织一府两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法院、检察院的相关人员由权力机关选举、罢免和任免,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赋予他们的权力。检察官任职条件与免职事由有哪些法律是如何规定任免检察人员事由的高检院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任职条件有明确的规定,既有国籍、年龄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又有专业知识、法律工作经历等主观条件的要求,同时还有禁止性规定,比如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能任职检察官。由于检察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相比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职条件,法律要求检察官任职人员需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历。普遍要求任职检察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需满三年;对于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会适当放宽法律工作经历年限。“这些仅仅是最基本的条件。”这位负责人强调,“在任职人员的选定上,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检察人员免职检察官法对检察官免职事由的规定也非常清晰具体,共有八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本检察院的、职务变动不需要保留原职务的、经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职务的、退休的、辞职或者被辞退的以及因违纪、违法犯罪不能继续任职的。其中,因为到退休年龄而免去法律职务是最常见的情形。另外,因职务变动免去法律职务也是比较普遍的情形。 2013年6月下旬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免去一名省级检察院检察长职务。“这名同志的免职事由是工作调动,不需保留原职务。”这位负责人解释说。免职与撤职有什么区别检察官的免职,很容易让公众联想到公务员处分的“撤职”。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其中对撤职案的提起主体和程序作出了规定。那么,由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和免职案,又有什么不同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体系下,撤职和免职都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解除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手段。撤职与免职有着本质区别——撤职是一种最具惩戒性的解职手段,只有在有关国家机关人员有“重大过错”,如严重违反纪律、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有违法犯罪等行为存在时,才有必要启动撤职程序。而免职一般不具有惩戒性,免职可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任职期满、退休退职等情形,也适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重大过错”行为。检察人员撤职案和免职案的程序也是不同。任免案的提出主体是检察长,其他主体无权提出。而撤职案的提出主体不仅仅是检察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都可以提出。在议案的理由说明方面,撤职案要求更为详细。撤职案提出以后的处理程序也较为复杂,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检察人员任免要经过什么样的法律程序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实践操作过程中,是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的。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高检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军事检察院检察长都是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如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任免名单,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的任免,都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起的。此外,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的本级检察院检察长,也要由高检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如2014年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出该自治区检察院新任检察长。根据法律规定,此任命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据了解,该提请批准任命的议案目前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待审议。提出的任免案应当附有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任免案由高检院检察长提出以后交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所有进入会议审议的议案都要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也不例外。表决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在地方上,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选举出的检察长人选须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地方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也是由本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高检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是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的,不需经过权力机关的批准。地方检察院检察长和法院院长的产生有何不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需由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而地方法院院长的产生只要经过选举程序即可,这是检察系统和法院系统的不同之处。法律为何作出如此规定在组织设置上,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也体现在对人事权的享有上。法律规定检察长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过程,但是上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有不适合担任职务的情形,也可行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不批准任命案的权力。法院系统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从实践看来,检察长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不批准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的检察长,“这个程序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规定,实质上带有真正的制约味道,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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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立法权。依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共同行使立法权。 2、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解释宪法即对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而作的立法解释。 3、宪法实施的监督权。现行宪法除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外,还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4、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等。 5、对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任免权。 6、对国家生活中重要问题的决定权。 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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