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市某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称该公司前员工高某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用于他自己在杭州xx区开设的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随即展开了调查。
经查,高某离开原公司后,在xx区开设了自己的公司,而其经营的产品与原公司相同。工商部门调查人员还在高某的电脑发现了大量原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货渠道、价格底线、技术方案、产品下线等信息。从记录来看,自今年3月起,高某已多次向名单中的客户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产品。
高某入职嘉兴市的公司前,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表示,高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嘉兴市南湖区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自今年南湖工商联合多部门开展护密维权专项行动以来接到的第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从以往的查处情况看,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概率较高。
据了解,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中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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