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0:46:12 195 人看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为了更好地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建立一支政治觉悟高,业务能力强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监察行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配备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二年以上工作经历;或从事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

第四条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推荐,报劳动部考核、发证。

地市级、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发证,报劳动部备案。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考核,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经考核合格发给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证件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标志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的调动、奖惩应事先征得发证机关的同意。调离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岗位的应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监察证件和标志。

第六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职责时,发现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或责令改正;

(四)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五)参加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勤政廉政;应当保守在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公务活动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第八条对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4日 13: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劳动安全相关文章
  • 劳动安全与卫生监察办事程序
    绵阳市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证认证程序一、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的审批发证权限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办负责辖区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管理及申请认证的初审工作。二、凡要求申办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做好以下前期工作:1.向市安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书面的企业概况。2.填报四川省安监局印制的《四川省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申请书》,并按要求备好以下有关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企业内部生产管理制度;(3)产品技术资料。3.办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三、由市安办对认证企业进行认证的初审工作。包括:1.对现场进行检查;2.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四、经市安办审查同意后,由市安办负责向省安监局提出复审要求,确定审查时间,由省安监局或委托市安办对申办企业现场进行认证审查。五、经省安监局审查发证的企业,要在市安
    2023-06-09
    296人看过
  • 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1.2002年4月18日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卫法监发[2002]10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将《职业病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同时废止。职业病目录一、尘肺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
    2023-04-22
    406人看过
  • 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引进,近年我国一些单位相继研制、开发和引进了许多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急需的新品种气瓶,有些超出《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本着既要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又要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有利于开展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原则,我局提出如下意见:1、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制造许可证》;三类压力容器制造厂新增制造液化石油气瓶项目,直接向劳动部申请《制造许可证》。要严格按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制造液化石油气瓶,要有封闭生产线,形成批量生产能力。2、鉴于历史原因,国家标准GB5842《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国家标准《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规定的液化石油气瓶公称工作压力仅为1.6Mpa,低于液化石油气60℃时饱和蒸气
    2023-06-10
    80人看过
  •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条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第四条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第六条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
    2023-06-10
    94人看过
  • 劳动人事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废热锅炉安全监察和管理问题的通知
    废热(余热)锅炉是一种广泛使用于化工、石油、冶金、建材、轻工、机械等部门的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的承压设备,由于结构多样、型式各异,近两年来,各地反映对此类设备的安全监察及管理的规定不够明确,不尽合理。杭州余热锅炉研究所和杭州锅炉厂等单位,曾提出废热锅炉按其在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和结构类型的不同,分别划属锅炉和压力容器,并按相应规定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的建议。经研究我们认为,这个原则是比较符合此类设备的特点,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对废热锅炉的安全监察及管理问题作如下通知:一、管壳式废热锅炉,划属压力容器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压力容器部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二、烟道式废热锅炉,划属锅炉范畴,按《条例》、《细则》中有关锅炉部分和《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三、本通知下达前已安排定货、制造的废热锅炉,若不符合上述规定,一般可不作更动;尚未安排定货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内部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包括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本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与促进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达到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的目的。第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察执法责任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加强制度约束。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执法监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执法监督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明确执法监督工作的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及专(兼)职人员。设立有分
    2023-05-05
    47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会计查于法》法于《计部的的发《社险于于《于的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广东省、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为方便社会保险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加强社会保险审计队伍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审计的权威性,根据《审计法》和《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并征得审计署同意,我部研究制定了《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对发放“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告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电话:(101)64282744。第一条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审计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是社会保险审计人员从事社会保险审计检查工作的专用证件。检查证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颁发
    2023-06-07
    62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颁发《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安全)部门:为了加强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与管理工作,保障运行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现予颁发实施。附: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各种客运架空索道。第三条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许可证》制度,客运索道站,须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后,方准投入运营。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劳动部负责。第四条劳动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委托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下称“索道安全中心”)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工作。第五条省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全使
    2023-04-22
    334人看过
  • 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1986-11-13生效日期:1986-11-13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发布文号: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30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一、卫生部门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2.负责对企业进行
    2023-06-09
    120人看过
  • 关于印发《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园区组织人事局:为进一步落实城乡统筹、扩大就业的政策,实现外地劳务人员的有序流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将《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原苏州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外地驻苏州劳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劳计[95]16号)作废。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四年四月十六日外地劳动保障部门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农村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2]57号)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外地劳动保障部门或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务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外地驻苏州市劳务管理机构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并服从驻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第
    2023-06-09
    440人看过
  • 关于颁发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通动》发办理仲法裁关聘仲通《通发劳《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开展,规范劳动仲裁员的聘任工作,加强对劳动仲裁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仲裁员(以下简称仲裁员)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人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的仲裁员。兼职仲裁员是指从劳动行政部门非专职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的仲裁员。第三条凡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范围的人员,均有权申请仲裁员资格。第四条申请仲裁员资格者
    2023-06-07
    140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劳动局:你局劳护字(88)第824号《关于国家监察与行业安全管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在国务院批准劳动部体制改革的“三定”方案中已明确规定:“新组建的劳动部是国务院领导下的综合管理全国劳动工作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职业安全卫生、矿山安全、锅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国务院在国发〔1983〕85号文件中也曾明确“劳动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机构,充实安全监察干部,监督检查生产部门和企业对各项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监察作用。”二、我国的劳动保护工作,建国以来一直是归口在劳动部门综合管理。在体制改革中,经过总结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历史和国外发达国家实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经验,国务院决定转变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职能,在我国实施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制度,用强制手段惩戒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和责任者,这是非常必要的。三、
    2023-06-09
    79人看过
  • 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员的认证工作,提高检测检验业务水平,保证检测检验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从事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检验员)。第三条检测检验员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并取得相应项目的检测检验员证,方可独立承担规定项目的检测检验工作。第四条检测检验专业项目分为以下七个类别:(一)起重机;(二)电梯、自动扶梯、施工升降机、简易升降机;(三)厂内机动车辆;(四)客运架空索道;(五)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六)劳动卫生;(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第五条检测检验员应当树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正、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第六条检测检验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贯彻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和技术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二)掌握所从事的专业技术理论基本知识;(三)熟练掌握所从事
    2023-06-09
    389人看过
  • 劳动部、卫生部关于对在用医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卫生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学会:为贯彻卫生部、劳动部《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安全技术要求》(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要求》),经研究,决定在1997年对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在用氧舱)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是,对全国在用氧舱逐台登记检查,实施计算机管理。检查合格的氧舱填《医用氧舱备案表》,发《医用氧舱使用证》,允许继续使用;有问题的氧舱及时安排修理或改造,经检查达到合格标准并补发使用证后方可使用;无修理改造价值的氧舱作报废处理,不得再作医用氧舱使用。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在1997年内基本完成。未经安全检查的,或虽经安全检查但不合格的氧舱,届时将停止使用。安全检查结果输入计算机,加快实现全国在用氧舱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安全检查的具体要求,按《在用氧舱安全检查实施意见》(见附件)执行。实施情况和问题,请及时
    2023-06-09
    432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保护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劳动安全是指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和伤害一系列措施和管理。 用人单位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更多>

    #劳动安全
    相关咨询
    •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办法第9条如何规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1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在学劳动法的知识,想知道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30
      《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特别要保证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对于劳动者的这项权利,国家应该以立法形式明确加以确认并提供完善的保护。
    • 劳动卫生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 ? ?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4
      劳动安全卫生国家标准是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通过制订各种技术标准,为生产工具和设备、工艺流程以及厂房的设计提供科学依据,从根本上控制事故的发生。通过制订劳动安全管理标准,把管理系统的活动内容、相互间关系、工作程序等,用标准的形式加以确定,可使管理工作经验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是劳动保护法规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劳动保护法规的具体体现。它使劳动保护法规体系日臻完善,从而为职
    • 劳动安全监察局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一般不存在劳动安全监督局的,所以劳动安全监督局和安全生产监督局是不一样的,但是存在劳动安全监督是指工会对用人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专项监督。
    • 什么是劳动安全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包括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11-05
      1、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或者职业安全卫生,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应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是劳动者实现宪法赋予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具体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既是相互联系又是彼此独立,共同组成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屏障。劳动安全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伤害事故发生。劳动卫生是指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场所无危及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慢性职业危害发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