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继承房屋登记公证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4 17:54:43 369 人看过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下月将实施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新印发的《规范》是规范全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主要是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要求和程序。同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申请等文书格式,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所以说,一方面这个《规范》是不动产登记人员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操作规范”;另一方面,对普通市民来说,则更加保障了交易安全,毕竟房屋可是咱普通人最大的资产啊。而且,《规范》对办理程序和办事手续做到尽量简化,并压缩业务办理时限。

《规范》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

“自行选择是否公证”是什么意思呢?

以往办理继承老人房产的继承(受遗赠)登记,是必须要先公证的,当然,公证也是要收公证费的。

而新的便民举措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在继承或受遗赠不动产时有权选择公证或直接申请按有关程序进行核验和登记,继承(受遗赠)公证将不再是一项必要措施。

也就是说,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继承权公证文书不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选择。

那不公证是不是就等于不用审查了呢?

当然,为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安全,不要求必须公证并不等于不进行相应的审查核验。

市规划国土委专门出台了《规范》实施的配套文件——《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对选择不公证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政策、办理流程、申请所需材料等进行统一的规范。

那具体不动产继承怎么办理呢?

可以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选择公证的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登记部门按照原有相关规定办理,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方式二:选择不公证的

不用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相关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不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申请人携带一次性告知单上的申请材料到登记部门申请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限制转移情况的,进入继承材料查验环节,查验后、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符合条件的进入受理、审核、公示、登记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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