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审判与单独审判或附带审判的区别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09:20:23 125 人看过

目前,不同地方对如何解决同一事件当事人向行政法庭提交的两个不同且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的理解和实践有所不同。大致有三种情况:第一,联合审判。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两项主张应当一起审理,或者两项主张应当一起审理,如同提出民事主张的一方是第三人一样。第二,独立审判。也就是说,两个索赔分庭将进行审判。一般来说,行政法院将首先审理行政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然后民事法院将审理属于民事诉讼系列的民事纠纷。第三,附带审判。也就是说,这两个程序都由行政法庭审理。在先解决行政诉讼请求,再解决与本次行政诉讼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根据判决确定原则和诉讼经济原则,在上述三种审判方法中,附带审判更为合适。原因在于,根据判决确定原则,只有当两个以上的案件属于同一种诉讼法律关系时,诉讼组合才是合理的;当两起诉讼相互关联但属于不同的诉讼系列时,诉讼合并是违反法理的。此外,行政法院审理民事诉讼很容易,这也会影响判决的准确性。所以不宜将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张放在一起审理。至于单独试验法,也有明显的缺点。尽管这两种主张的性质不同,但它们毕竟是同一个争议。由两个合议庭解决同一纠纷,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增加了法院的负担,这显然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如果分庭在审理同一纠纷时,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则难以解决和执行,不符合判决的确定性原则。附带审判能更好地解决上述矛盾

首先,民事纠纷在行政诉讼中是附带解决的。行政法院注重解决行政诉讼请求,避免违反法律原则的各类诉讼合并,保障判决确定原则的实现,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次,行政法庭审理属于同一纠纷的两项主张,附带解决民事纠纷,避免了分庭容易出现的矛盾判决的审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全面、及时地审理案件。此外,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同一合议庭可以解决民事纠纷。对当事人而言,可以避免重复诉讼,尽快解决诉讼请求,及时赔偿经济损失。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可以节省司法权力,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由此可见,附带审判方式不仅符合判决确定原则,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在行政审判实践中,解决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更为合理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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