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单位员工离职权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02:20:14 450 人看过

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

调离岗位降低待遇...警惕企业逼迫式辞职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防止一些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国家公布了一系列劳动法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些企业为达到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便采用了恶意的逼迫式辞职法,让员工在忍无可忍下自动辞职。

某企业因效益下滑,决定裁减一部分员工,考虑到经济补偿金数额将非常巨大,该公司便动起了歪心思,将这些员工全部下放到外地市场,由于要自负盈亏,工作上又不加安排,加之工资待遇要低得多,一些员工考虑到如此下去,恐怕连坐火车的钱都赚不回来,只好申请辞职,企业自然高兴不已,爽快答应并为其迅速办理了离岗手续。

逼迫式辞职除使劳动者难以得到补偿金外,还使劳动者无法申领失业救济金。根据国务院第258《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其中第二条即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于是劳动者自己辞职,因此企业就会以此条款为由拒缴失业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

一些企业逼迫员工自动辞职的招数主要有调离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有道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一些劳动者明知企业想方设法逼迫自己就范,可由于处于受管辖地位,只有受人宰割的份,实在扛不下去了,只好辞职走人,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权益受损,却无可奈何。

对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自身权益受损时,应懂得搜集有利证据,揭穿企业真实目的,并及时向上级部门举报,而劳动部门也应该切实注意到劳动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于企业玩弄的逼迫式辞职法应有个清醒的认识,主动出击,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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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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