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女士在申请政策房时发现自己名下已有一套经济适用房,并已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导致无法办理经济适用房申请。宣称自己之前从未申请过经适房的王女士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亚运村支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名义上由她和该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无效。
王女士在起诉书中称,本人是北京市居民,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2009年申请时却被告知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房,不得再次申请。纳闷的王女士经多方了解,才发现2004年他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并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房屋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某室,并与工行亚运村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王女士经查阅认为该合同非其本人签字,她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故该合同非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工行亚运村支行答辩称,其与王女士签订购房借款合同时已经严格按照贷款审查流程审查过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即使该合同不是王女士本人所签,但因借款人持有王女士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也可认定其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合法有效,因此该购房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且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一直在履行还款义务,郭某曾代王女士开立银行账户并向工行亚运村支行还款。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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