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被拆迁人的经历表明,不按照拆迁方要求签字,后果确实很严重
如果被拆迁人不按照拆迁方的要求,在他们给出的拆迁协议上签字,确实有很多不良后果可能发生。
比方说拆迁方可能为了逼迫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对被拆迁人做出断水、断电、断路等逼迁行为;可能会对被拆迁人采取株连式逼迁手段,以拆迁户近亲属的学业、工作为要挟,强迫说服被拆迁人签字搬迁;可能会简单粗暴地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拆除,房子没了再向被拆迁人施压。
但是,以上的这种种后果,都是拆迁方违法做出的侵权行为,而不是因为被拆迁人不签字的行为是错的。只要被拆迁人及时启动相应的法律救济程序,完全可以充分打击拆迁方这些猖狂的侵权行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如果被拆迁人因为担心这些后果的发生,而妥协在拆迁协议上签了字,那后果才是真的严重。被拆迁人不但要接受自己不满意的补偿条件,还有可能因为补偿协议存在的漏洞,导致自己的权益失去保障。
根据法律规定,不签字可能造成的后果只有一个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也就是说,事实上,如果征收活动是依法进行的,那么被拆迁人如果不在拆迁协议上签字,可能会造成的不利后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超过规定期限后,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作出,意味着被拆迁人离房屋被司法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更近了一步。
被拆迁人朋友可能会担心,如果自己不签字,真的任由补偿决定作出了,那是不是就只能接受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条件,眼睁睁看着房子被拆除了?并不是这样的。
从补偿决定作出,到房屋真正被强制执行之间,还隔着被拆迁人的重要权利救济程序。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补偿决定作出并送达被拆迁人后,被拆迁人可在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的过程,其实也是被拆迁人重新与征收方建立谈判的重要机会。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超过这个期限后如果不搬迁交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就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房)了。
所以说,其实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条件不满,或者认为补偿协议存在问题的,是有权拒绝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的。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拆迁人拒绝签字后,可以通过信息公开申请等途径获取征收项目的相关信息,确认拆迁方是否存在违法征收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启动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以打促谈,保护自己的房屋财产权益,并争取合理的补偿条件。超出签约期限后,如果被拆迁被作出补偿决定的,也不意味着维权之路的终止,被拆迁人仍旧可以主张自己的异议,继续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
拆迁协议签字了反悔有效吗
拆迁协议签字了反悔是否有效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一旦签字,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需要根据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除非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可一方临时反悔。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2、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1)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
(2)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
(3)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
(4)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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