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动迁款权益归属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42:13 77 人看过

对于厂房的动迁钱款,对于装饰装修补偿款,一般按照“谁装修,补偿谁”的原则进行分配,若难以认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对于动迁速搬、速迁奖励款,该费用系动迁单位针对被补偿人及时搬离交还被动迁场所之补偿费用,而不是针对实际经营使用人的补偿,因此实际经营使用人无权得到该钱款。对于停产停业补偿,是针对实际经营人在租赁期未满但要提前搬离另寻经营场所而实际发生损失的补偿。即使租赁协议当中约定该部分不予赔偿,但停产停业补偿实际应用于弥补因动产产生的空窗期经营损失,从补偿款性质及公平原则出发,此补偿款应当归实际经营使用人所有。

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房租归谁所有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但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没有权利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

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期间,产生的房租费用应该是归新房东,也就是房屋的买受人所有。

因为此时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转移了所有权,那么新房东才是房屋的所有权者。

虽然现在还受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限制,但也不妨碍其向承租人收取房租。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用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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