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别除权何时受偿
企业宣告破产后,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权利人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
《破产法》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对于别除权的使用限制规定
因为优先权的特征,别除权在行使时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具体有如下程序:
(1)申报。《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只有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
(2)债权人会议确认。首先确认财产担保债权的合法性。破产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其担保合同必须合法,在确认中重点审查房地产抵押债权,认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其次确认担保债权的证据。这类债权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原帐目记录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申报书,结合担保证据确认,最后向清算组提出别除权请求。为了尽快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组可限定别除权人在分配方案制定前行使,没有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其债权可列入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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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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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适用于除权事项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0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我国的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在这四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适用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担保没有明确对应的财产,故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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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的受偿顺序天津在线咨询 2023-04-25一、别除权的受偿偿顺序 1.同一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不同担保性质的别除权间的清偿顺序 (1)当同一债务人财产上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 动产不仅可以设定质押,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设定抵押。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抵押不以占有为必要即可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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