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上班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00:50:40 97 人看过

这是目前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观点和截然相反的判例。同时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也存在不同情形:

1)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金待遇的,退休后继续出来工作的;

2)在单位工作到退休年龄后,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但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3)在单位工作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继续在这家单位工作的;

4)超过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未能领取退休金)仍然继续出来工作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无争议,就是劳务关系。对于第二种情形,也无争议,是劳务关系,第三、四种情形则非常有争议,司法判例中有认定是劳动关系的,也有认定为劳务关系。

国家虽然法定了退休年龄,但只是为保障劳动者休养、休息的权利,并不是剥夺公民劳动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注意,法学上讲: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执行。退休年龄的公民既然有选择休息或继续劳动的权利,那么也可以放弃休息或劳动的权利。所以,超过60岁的公民继续在企业工作(自愿前提下),与企业应当属于劳动关系。另一个论据是:《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法(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25号)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在一般企业是可以退休的,但并非必须退休。因此,也说明如果公民自愿继续劳动,企业也接纳其继续劳动的话,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依然存在的。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就一定丧失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一方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虽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但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工人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企业单位由企业行政支付;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由退休、退职工人居住地方的县级民政部门另列预算支付。”而该办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及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且其内容与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相矛盾,已不具有法定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旋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新老办法平衡衔接等原则确定过渡性养老金。”可见,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必需满足年满60岁和缴费满15年这两个条件。因此,劳动者丧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而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前提是必需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正因如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在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后才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规定劳动者年满60岁即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所以劳动者年满60岁并不直接导致其与用单位劳动关系的终止。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两者在法律外延上不一致,在特定情况下存在相互予盾和冲突。《劳动合同法》系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通过,是国家制订的法律,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属行政法规范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解释和补充,《劳动合同法》的效力与层级高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与《劳动合同法》相冲突时应为无效。故应以《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来认定劳动合同是否终止。即只要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与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续有效。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4日 15:2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终止相关文章
  • 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也享受生活费
    职工马某与单位就岗位变更问题未达成一致,长达半年的时间未到单位上班,单位既未对其处理,也不为其发放生活费。为追讨生活费,马某诉至仲裁委,并最终维权成功。马某系济南某建筑公司职工,于1985年到单位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1985年3月1日至1995年3月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一份劳动合同,至1997年12月30日结束。之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至今。2005年12月、2006年1月,马某实际出勤天数分别为11天、12天,建筑公司向其发放了566元、466元的工资。2006年2月,马某因工作岗位安排问题与建筑公司产生分歧,遂不再到单位工作。建筑公司于2006年7月16日向马某发出一份特快专递,要求马某在2006年7月20日到新岗位上班,马某已签收,但仍未到岗。期间,马某多次要求建筑公司补足2005年12月、2006年1月的工资,支付20
    2023-06-10
    342人看过
  • 超过60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答案是还存在。我国《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第1款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应该退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始终止”。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哪些情形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
    2023-06-02
    298人看过
  • 个体户雇员存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个体户雇员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该规定表明,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为“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因此,经过合法注册,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工主体。个体工商户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招收的员工也是按照其安排从事工作,接收其管理,受其规章制度约束,按劳取酬,符合劳动部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条件,因此属于劳动关系。二、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
    2023-04-29
    53人看过
  • 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在公司上班可以解雇吗?
    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的,如果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何解雇员工解雇员工的条件:1、如果劳动者有过失,则单位随时可以辞退劳动者;2、如果劳动者无过失,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做代通金才能辞退;3、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2023-07-27
    88人看过
  • 劳动法:“超龄”不存在劳动关系?
    现年54岁的原告侯某,因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事,将北京某酒家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本案现已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原告侯某诉称,原告于2007年8月24日到被告公司工作,任职洗碗工,当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原为750元,2008年1月调整为1000元。2007年8月24日至12月31日期间,原告每月休息四天,国庆节与元旦均未休息,春节放假十天。春节过后,原告便被被告辞退。现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3986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1000元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的经济补偿金1000元。被告北京某酒家有限公司辩称,2008年1月1日至3日,因公司停业,原告休息。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开业,原告因工作需要每周休息一天。春节被告放假十天,法定节假日为3天,其余7天为加班的补休。被告要求原告初十回京,而原告到2月底才回到公司,被告按规定对原告作出了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对
    2023-06-10
    68人看过
  • 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
    2023-06-16
    329人看过
  • 存在劳动关系还能要求加班费
    孙某受杨某雇用,在其承包的食堂工作,孙某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加班费呢?2012年10月1日,烟台某餐饮管理公司与杨某签订外包协议,将其承包的某电子公司食堂的临时用工和业务管理打包给杨某。协议约定:杨某自行负责招募及管理所需要的小时工和临时用工;餐饮公司根据外包岗位需求人员情况,每月将外包费用统一支付给杨某,由杨某自行负责结算招用的小时工和临时工的工资,自负盈亏。实际经营中,杨某又将其日常具体管理工作交由自己雇佣的韩某负责。2013年3月,韩某受杨某的指派,通过路边人才市场招用了孙某,从事食堂的夜班3次分餐工作。分餐工作结束后,以及白天的时间,孙某可以自由安排。孙某的日常工作内容,由韩某负责,工资也由韩某从杨某处领取后再转交给孙某。2015年3月20日,孙某辞职。5月,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餐饮公司支付加班费4.5万元。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06-10
    211人看过
  • 工作半天存不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一、工作半天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需要的证据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用人单位下发的各种通知、工作任务单、任命通知书、介绍信、签到表等书面资料中只要含有劳动者本人的
    2023-03-31
    317人看过
  • 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
    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是否存在档案关系就必然存在劳动关系呢?一、劳动关系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系。可以看出,劳动关系的主体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劳动者也被称为职工、工人或雇员。单位又称用人单位,常常也被称为企业主、资方、雇主、雇佣人等;作为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二、档案关系存在于计划经济时代,档案是我们进行人事行政管理的基础。由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没有劳动法,劳动者从甲单位到乙单位工作,最主要的就是将其个人档案从甲单位转到乙单位,劳动者在哪个单位上班,其档案也由哪个单位保管。这种档随人走的管理体制给相当一部分人造成了一种错觉:档案关系就是劳动关系,只要档案在这个单位,这个单位就应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即使是他没有在这个单位
    2023-06-09
    443人看过
  •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
    2023-06-21
    84人看过
  • 60岁不存在误工费吗
    法律综合知识
    60岁存在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是误工时间乘工资收入。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2024-05-14
    452人看过
  • 劳动关系没解除劳动关系还存在吗?
    劳动关系没解除的情况下,劳动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劳动关系的概念1、劳动关系(LaborRalations)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2、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
    2023-04-13
    436人看过
  • 在我国不交金劳动关系存在吗
    一、在我国不交金劳动关系存在吗?除劳动合同以外,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许多的。一般情况下还有:1、工资单;2、各类社保卡,包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3、招工表;4、劳动局的备案表;5、工作证;6、上岗卡;7、报销凭据;8、出差介绍信;9、奖状;10、出勤表包括打卡记录;11、岗位职务签字,比如保管员的签字、化验员的签字12、供销合同的签字;13、广告,比如作为联系人等证据;14、证人证言;15、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录音;16、上岗工作时的照片;17、用人单位的自认。二、交五险不交一金是什么意思?五险属于法定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该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任何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民
    2023-04-13
    107人看过
  • 劳动关系不存在发生活费吗?
    律师解答:不用发。劳动关系不存在是不发生活费的,具体如下:1、劳动关系不存在,那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均不享受劳动关系项下的权利,亦无需履行劳动关系项下的义务。2、具体而言,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生活费),也无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024-05-14
    82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消除继续合同的未来效力。合同终止有以下几点: 1、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2、解除合同;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属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更多>

    #合同终止
    相关咨询
    • 人到了60岁还能存在劳动关系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1-03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 超过60岁是否还可以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6-17
      超过60岁存在劳动关系,法律没有禁止用工单位聘用超过60岁的劳动者,超过60岁依然可以成为劳动者。 只要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也就是说,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存在。
    • 劳动关系不存在是否存在劳动争议
      山东在线咨询 2021-11-19
      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形成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规划的原用人单位发生的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险费纠纷。这三种情况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因此,没有劳动关
    • 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可以解雇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8
      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上班的,如果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雇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
    • 分公司负责人劳动关系存不存在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8-28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