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
三、支付渠道
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7]1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委、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并根据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情况,现就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8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发放标准的基础上配偶每月增发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51元。
本次调整后,供养亲属抚恤金实际金额配偶低于591元/月、其他供养亲属低于443元/月的,分别调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二、自2009年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以配偶和其他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标准为基数,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确定当年抚恤金调整金额,逐年予以调整,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月增80元
本报讯(记者牛占虎)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津贴,最高津贴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
根据规定,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
1978
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通知》对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55元,其中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按月在原单位领取伤残待遇的人员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上述人员在本次调整同伤残津贴仍不足400元的调整到400元;对于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调整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项待遇在2006年5月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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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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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通知(1-4级,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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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通知调整工伤残津贴等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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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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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7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具体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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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通知:山东省(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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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是指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本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被辞退的职工,以及被认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受伤职工。雇主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或者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津贴。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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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02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上只查到了2015年的调整文件:关于2015年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项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9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企业、行业、事业单位:为保障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2015年3月30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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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5-6级伤残津贴调整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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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津贴会调整吗,工伤津贴上调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02-132016年工伤津贴会调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年实践看,一般都是随着基本养老金后调整,人社部和财政部已经发出了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工伤津贴继各地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会陆续调整。请耐心等待。《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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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级伤残津贴调整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7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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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吗?山东在线咨询 2022-03-14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没有出台调整伤残津贴的文件,各级地方政府倒是有文件出台。现以长春市为例:2016长春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长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发布通知,调整长春市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后一级伤残的伤残津贴每月增加134元。本次待遇调整起始时间为2016年1月1日。此次调整的范围为:2016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符合领取伤残津贴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