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15:02:53 192 人看过

房屋预售也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其实质是房屋期货买卖,买卖的只是房屋的一张期货合约。它与成品房的买卖已成为我国商品房市场中的两种主要的房屋销售形式。实际上房屋预售是一种附加期限的交易行为。即商品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个期限,并把这个期限的到来作为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效力的根据。

商品房预售中的五证指的是什么

五证具体是指:

1、《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县市级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颁发,这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最基本的开发商品房的基础:合法拥有了开发建设商品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是开发商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等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开发商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规划许可证》——由县市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用以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县市级建委建筑业管理处核发,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开发商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没有开工证的建设项目均属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县市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

本案判决认为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未出资,所以其不是真正的产权人,购买人知道其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其买卖合同无效。其实,房屋产权人是否出资购买,不影响其对房屋拥有的权利,父母购房而以成年子女名字登记的,应当视为赠于或家庭共有。但内部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鉴于产权证的公示效力,第三人与登记的产权人交易的,应当认定其合同效力。否则将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交易相对人的合理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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