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股东一般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我国法律对一人公司的债务问题有着更为严格的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诉讼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而现实中,很多中小企业对财账的管理并不规范,让其股东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十分困难。
一、公司法对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以上这些基本条件同样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来说,《公司法》对一人有限公司有以下几点不同规定:
(一)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一般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的除外);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二)股东的出资期限。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缴足符合法定条件的第一期出资后,余下的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足(投资公司在成立之日5年内缴足,其他公司在两年内缴足);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注册资本是等于还是高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均要一次缴足,不能分期出资。
(三)公司章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的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四)关于公司组织机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组织机构方面是“三权分立”的,即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三者之间各有职权;而根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由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行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规定新《公司法》除了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作了特别规定外,还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特别规定:
(一)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虽然新《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但是如果该法人本身就是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该法人就不能再作为投资人投资设立其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新《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如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或合并等等)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反映出新《公司法》借鉴了外国公司法中常见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原理,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防止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被一人股东滥用。这就要求股东必须做到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清晰,不能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资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从事违法减损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意问题
(一)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意问题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人数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顾名思义,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这是一人公司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显著区别之处。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限制
一个自然人只可以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也不能再投资设立另外一个新的一人公司,这是对自然人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投资限制,对于法人股东设立的一人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公司法特别对自然人设立的一人公司设此限制,无疑是对风险的防范,毕竟多数自然人的投资能力有限,如果没有上述限制,很可能会出现利用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来谋取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在此次修订前,设立一人公司还需要考虑最低注册资本以及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的问题,但是经过此次修订,一人公司的设立人则无需考虑这些问题,这无疑是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对于鼓励设立公司,刺激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3、工商登记应注明的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都需要到相关的工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公司登记中必须明确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登记后符合条件便能够取得营业执照,成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公司,一人公司的营业执照上也必须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4、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
公司的设立都需要有公司章程,不同的公司,制定公司章程的主体也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制定章程,股份有限公司则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而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公司仅有一个股东,因此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也只能是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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