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3、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判决。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5、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申请人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冤案申冤最有效的办法
1、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一)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二)交换诉状交换诉状主要向被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过,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三)处理管辖异议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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