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执行异议人于xx的委托,并受xxxxc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执行异议人于xx的代理人,参加本案执行异议的听证程序。在开庭前,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和本案证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事实情况,与被代理人一同收集了有关证据,刚才又参加了本案的法庭听证调查,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被查封的房屋(xx市字第xxxxx)应属于xx所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该房屋查封。
首先,王xx与于xx之间的买卖协议有效。x年x月x日由林xx代笔,由朱xx做中间人,王xx与于xx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契约”,价款为人民币170000元(应当是合理的价格),并当即交付了全部房款。x年x月于xx入住此屋,并开办xxxx商店,开始经营。
其次,于xx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不存在过错。由于该买卖的房屋在x年x月x日-x年x月x日抵押给xx银行,抵押权尚未解除,因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本案于xx购买的房屋符合该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二、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该房屋属于于xx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每一种证据都有不同的证明方式和证明效率。执行异议申请人提供了买卖房屋的“契约”、收据、房屋产权证、向中国工商银行交款的凭证等书证;证人朱xx、林x、张xx、徐xx等人的证言,已经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其中朱xx的证言证实买卖房屋的时间是x年x月x日,房款一次付清,是她做的中间人,是林x代写的契约,于x、王xx和朱xx亲自捺的手印;林x的证言证实契约是由其代笔书写的,时间是x年x月x日,契约上的买房人、卖房人、以及中间人都是本人当时捺的指印;证人张xx、徐xx的证言证实于xx占有该房屋并开xxxx商店的时间是x年x月份。这些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紧密相联,足以证明该房屋的产权是属于于xx所有。支持执行申请人的仅仅是一份鉴定书,在双方证据的比对中,异议人的证据明显大于执行申请人的证据。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当对该房屋进行查封。
三、xx省xx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第一、鉴定意见中写到“送检的契约不是x年形成的”。对于这个意见,应该有三种不同解释。一是契约是在x年以前形成的。二是契约虽然不是在x年形成的,但是在法院查封房屋之前形成的。三是在法院查封之后形成的。对于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况不必多说。而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异议人购房屋是善意取得,因为事先不知道法院要查封这个房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对已查封的房屋应予解除。由于对该鉴定意见可以做出不同解释,也就是说时间概念不确定,该鉴定意见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不能做为证据使用。
第二、鉴定的素材不全面,不严密,不能得出契约不是x年形成的唯一结论。该鉴定仅仅是对契约进行了检验,没有同时对交付房款的收据进行检验;仅仅对契约中的指印进行了检验。没有对文字形成的时间和所用纸张进行检验。契约是由文字、手印和纸张三部分组成的。如果同时鉴定出文字和纸张都不是x年之前形成的,可以下这个结论。但是在既不对纸张又不对文字鉴定的情况下,仅凭对手印进行鉴定就做出如此鉴定意见实在难以令人信服。假定手印不是x年形成的,而文字是x年形成的,那你能说契约不是x年形成的吗?
第三、对于手印不是x年形成的缺少事实和科学依据。从鉴定过程描述看,对手印的鉴定采取了“扫描”和“比对”两种方法。对于“扫描”,从本案的鉴定情况看,鉴定单位也只是做了放大而已,凭借扫描得不出如此结论。那么问题就集中在“比对”上,鉴定单位在如何进行比对上,在质询答复第四项称鉴定单位“有x年形成手印类标准样本与‘契约’进行了比对”,在第五项答复中写到“我中心对‘契约’是否x年形成的问题上依据实验室参考数据等进行了分析比对”同时一再强调“我中心有此参考数据,它具有客观性、真实性”。然而,当我们查看该中心附在鉴定中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发现,其成立的时间是x年x月x日。请注意,送检的契约上的时间是x年4月5日。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在中心还没有成立之前的半年时间,你是怎么样搞出来的参考数据,又是怎么形成的这一时间的手印类标准样本?这种不符合逻辑的解释,能让人相信这是真是的吗?
第四、中心对鉴定中所谓的“洇散程度”的各种解释,更是漏洞百出。各种物质的洇散程度是不同的,并且要受外在条件的影响,由于鉴定中没有对送检印泥的成分作出认定,所以,答复中的第二项称对印泥的洇散程度可以进行无损鉴定,就缺乏根据。既然可以对不明成分的印泥做无损鉴定,当然也可以对文字、纸张做无损鉴定了。同时,该鉴定中心在答复中说“具体就是在a时间测出印泥洇散程度S1,在b时间测出洇散程度S2,即可得出手印捺印时间”。那么,你的a时间是什么时候,b时间又是什么时候?你得出的手印的捺印时间具体是什么时间呢?
第五、纵观xx省xx法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书和质询答复,仅仅给出的是鉴定意见,而不是鉴定结论,意见只是有参考作用,结论经质证确实的,才的定案的依据,本案恰恰缺乏的是鉴定结论。作为专业的鉴定机构,不会连起码常识的东西也能搞错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本案的鉴定书,对所下的鉴定意见没有依据,缺乏科学技术手段,鉴定的过程不明确,也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以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认证,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可以证明执行异议人在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之前就购买了该房屋,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已经实际入住,在购房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应当是该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执行申请人仅有一份鉴定书,而该鉴定书由于存在诸多的矛盾点,并且不能合理的排除,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因此,请法院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解除查封。
代理人:单xx
x年x月x日
-
辩护词、 代理词的异同
92人看过
-
辩护词和代理词有什么异同
451人看过
-
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代理词
204人看过
-
工资争议代理词
335人看过
-
区分代理意见和代理词的差异
78人看过
-
代理词与辩护词的差异是什么
175人看过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
代位执行名词解释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5代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在执行实践中,当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无疑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五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
-
案外人执行异议规定执行异议云南在线咨询 2023-03-03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进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全部或部分的权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
-
-
刑事诉讼中辩护词中代理词的异同云南在线咨询 2022-10-06刑事诉讼中的辩护词是指可以作为辩护人的人(律师、被告人的亲人、法院认可的公民等),对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发表的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即提出对被告人减轻、从轻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代理词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受害人)或被告委托的人(即代理人),对被告人做出的侵害行为,发表的被告人应当承担多少赔偿责任的意见。
-
受理异议执行终止吗新疆在线咨询 2022-06-2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