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异议执行终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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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综合这两条规定,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被执行人)与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可以提出书面异议。但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的情形中只规定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情形。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期间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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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执行异议期间不会停止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当事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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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原则上不停止执行。但如果在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强制执行一概不停止; 一旦执行完毕,某些违法行为将无法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可能因此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执行救济的目的将无法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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