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从李女士手里购买了一套价值320万元的房屋作为婚房,在支付140万元首付款、房屋过户后,他得知对方正在打离婚官司且向银行出具了单身证明材料。王某担心李女士卖房是为了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拒绝支付尾款后被告上法庭。近日,顺义法院驳回了李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索要64万元违约金及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买房人拒付尾款被诉
李女士诉称,2015年6月14日,她和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名下位于顺义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3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对方。根据合同约定,王某先支付140万元,余款由他申请贷款。而王某在支付首付款、原告交付房屋后,拒不配合银行办理批贷手续,导致她无法获得180万元的购房余款。为此,李女士起诉要求判令王某返还房屋,同时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64万元。
王某表示,签约时,李女士承诺其丈夫同意出售房屋。但在向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并获得批准后,王某发现原告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中提交单身证明,涉嫌骗贷。此外,他和小区物业交接时,从物业人员处得知原告正与其丈夫闹离婚。因担心将来引发纠纷,王某多次要求李女士让其丈夫出面确认同意出售该房屋,但均被李女士拒绝。
王某说,如李女士的丈夫陈某同意卖房并签署《配偶同意出售房产声明》,他愿意继续配合银行的相关批贷流程,继续履行合同,尽快支付全部剩余房款。
房主丈夫自称不知情
开庭时,陈某作为此案第三人出庭。据悉,陈某于2015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据陈某说,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二人离婚诉讼期间,原告未经房屋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分财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而李女士的代理律师否认陈某不知情。律师称,2015年1月,陈某曾向原告表态让其将房屋处理掉,双方后因经济问题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底,因陈某明确表示出售房屋且不肯出钱继续还房贷,原告迫于经济压力只得卖房。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房屋为李女士和陈某婚后购买。原告在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并未告知共有权人陈某并征得其同意,王某对此亦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购房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陈某在诉讼中亦同意追认原告的售房行为,故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在王某得知原告与陈某可能正值离婚过程中,以及向银行申请房屋抵押贷款时提供的是未婚单身证明材料后,王某未按照银行贷款审批意见,继续银行批贷流程的办理,要求原告提供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有效证明或配偶出面签署同意文件后再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房屋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缺乏依据。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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