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有符合相关登记规定的规范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提供集中居住的养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材料
一式一份
一式两份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一式一份,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者登录网上进行填报。
2.受理:5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初审:经过征求意见、实地勘察或当面约谈,审核材料完整性和正确性后,电话告知申请者。若不符合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申请者在网上可以查看补正状态或办理进度。
4.整改:经过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后,申请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进入复核环节。
5.复核:材料符合要求,进入复核环节,5个工作日完成。
6.决定:网上录入材料符合要求,提交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10个工日内,制作证书,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领取证书,行政不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者通过窗口办事大厅提交资料,业务员收下资料并登记。
2.初审:5个工作日内,经办业务员审核材料,并电话联系,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整改:经过初审,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后,若需要现场约谈或勘察现场,一并告知受理者。经申请者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补证提交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进入复核环节。
4.复核:材料符合要求,进入复核环节,5个工作日完成。
5.系统录入:经办业务员电话联系申请者,指导申请者网上录入申请材料信息。
6.网上审核:受理者网上录入完毕,5个工作日内,业务人员电话一次性告知材料录入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
7.决定:网上录入材料符合要求,提交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的10个工日内,制作证书,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领取证书,行政不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省军供大厦411办公室
五、办理时限
19(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广东省民政厅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二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住所变更或迁出登记,并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八条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17年)
第八条香港、澳门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或者不设区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在本省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登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并将设立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可以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前款规定的许可事项,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条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由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民政部门实施许可。
法律、法规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下列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法律、规章对投资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2013年)
第四十四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广州越秀区省直属单位、中直驻穗机构人员因私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通行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95人看过
-
湛江赤坎区市管省养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239人看过
-
云浮云安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工程设施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458人看过
-
湛江赤坎区省级森林公园设立(改变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或撤销)材料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74人看过
-
广州越秀区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讯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省管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审批或者使省管高速公路改线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338人看过
-
广州越秀区在省管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审批办理是什么流程
156人看过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且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旱灾、海啸等。 (2)政府行为。... 更多>
-
广州越秀办理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辽宁在线咨询 2022-11-10结婚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3、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
广州越秀分局北山受理点地址宁夏在线咨询 2021-10-28东山受理点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华东路367号。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周六上午:8:30-12:00(节假日另做安排),需要提前预约。
-
广州越秀区所需结婚证材料有哪些?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6-01结婚证办理流程: 1、准备好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证明;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到男女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3、符合条件的办理登记,并发放结婚证。
-
广州越秀区律师甘肃在线咨询 2022-04-04秉承着“诚信、专业、高效、尽责”的律师执业理念,愿竭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207-1208室(地铁2号线纪念堂站D1出口即到)
-
广州越秀区劳动仲裁办理的条件是什么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29办理材料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双方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证明,其他有关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及证据清单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