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律适用的规则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08:44:53 123 人看过

对此问题,各国大致采取以下几种制度:

1、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

人的身份和能力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一个普遍适用的规则。目前,法国、意大利、前南斯拉夫等欧洲大陆国家和日本、泰国等主张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但是,各国具体规定也不一致。比如,日本、埃及等规定夫妻人身关系适用丈夫的本国法。其余大部分国家规定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但是当没有共同本国法的时候,一种是法国和泰国规定依据丈夫本国法;另一种是适用夫妻住所地法,如果夫妻住所地难以确定的就适用法院地法,如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土耳其、前南斯拉夫等。此外,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也规定以当事人本国法为主,但是也兼采与夫妻关系最为密切的第三国法律。

2、以婚姻住所地法为主

英国、美国、丹麦、乌拉圭、秘鲁等国家主张以婚姻住所地法作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他们认为与住所地的公共秩序和经济负担密切相关,因此住所地与夫妻的人身关系比较密切,所以应该以住所地法来调整。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的第2077条规定:夫妻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住所地法。如无婚姻住所,则适用最后的共同住所地法。此外,瑞士国际私法也规定了当配偶住所地不在一个国家的,婚姻的效力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地法律。

3、法院地法

一些国家认为夫妻人身关系与法院地的社会道德和善良风俗有关,因此英国适用法院地法。比如,美国一些州和英国的一些判例以及前苏联等规定将法院地法作为夫妻人身关系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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